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要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的話,一定要是為了某個特定的目的(不能只籠統說為了公益這個目的),而且必須是因為以下三種原因之一:1. 還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2. 經過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或是3.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1]。
原則上,公務機關只能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而且還必須是在原本蒐集時所說的的特定目地內。
如果公務機關要在當初所說的目的以外使用個人資料的話,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2]但書的規定;詳細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是怎麼規範的?》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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