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您的提問︰
契約的成立,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意始能為之(民法第153條[1])。
在本案中,系爭契約因為沒有當事人雙方同意,即您本人的承諾,因此契約不成立。
本件有默示成立契約,或成立意思實現的可能︰
契約之成立,僅須雙方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但究竟雙方當事人是明示為之(即明白表示,如簽名、應允),或默示(即藉由當事人的一些行為,可以推知其意思,如一直上班而未表示意見)。
本案中,該合約書明定「受訓者,應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款。受僱人在收到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書時,確實已經過受訓,且若繼續受雇於僱用人,法院在此程度上即可能認為受僱人已經承諾該契約之內容。
另外,有些承諾依照習慣不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成立(民法第161參照[2])。此稱意思實現,亦即契約雖然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但在交易習慣上,有些情形可以肯定,只要形成要約,縱使他方當事人未為承諾,只要不明白表示反對,契約仍然成立。
本案,「先受訓後給契約」(這件事)若已經形成公司內部的交易習慣,即︰先由公司提供受僱人受訓,並於受訓完畢後,發出最低服務年限契約之要約,於一定期間內,受雇人未明白表示反對且繼續任職於公司,即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者,該最低服務年限契約即成立。
本案另外還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效與否的爭議
感謝您的回覆、針對我這個個案即使公司未在出國前告知一切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一事、回國後才拿合約書與我簽署(我實際上回國後才得知與看到綁約書、並拒絕簽暑)、如此照我明年4月(滿一年)計畫下離職提出仍可能被告毀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