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作者群
詐欺專題
支持我們
menu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person
登入
註冊
description
文章
space_dashboard
專欄
contact_support
問答
book
辭典
assignment
範本
photo_library
懶人包
登入
註冊
所有問答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
請問是誰需要戴上電⼦腳鐐?那是誰在管理電子腳鐐呢?
小誠
(進階會員)
‧
2019-11-08 02:22
以前常聽到有人棄保潛逃,請問這些人可以戴電子腳鐐嗎?
另外犯下性侵的人,需要戴電子腳鐐嗎?
戴電子腳鐐,需要戴著一輩子嗎?
是哪個機關在負責電子腳鐐這件事?一般會經過哪些程序、步驟?
謝謝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洪品毅
(認證法律人)
3
0
動作
留言
檢舉
2019-11-08 16:03
電子腳鐐的立法規定
民眾熟知的電子腳鐐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所謂的「科技設備監控」,但是電子監控設備還有其他種類
什麼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
針對觸犯性犯罪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第2條
[1]
)
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第20條)
電子監控通常不可能配戴一輩子,因為這樣會過度侵犯人權,而且,也是一種大砲打小鳥、浪費資源的行為。
具體流程︰參照〈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除了性犯罪以外,是否有對其他人實施科技監控的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亦有「科技設備監控」的規定。
什麼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
當法院認為形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滅證之虞(§101
[2]
),或起訴之罪為重罪(§101-1)的話,可以羈押被告。
被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107
[3]
、110
[4]
)。
法院若是為停止羈押之決定,其基於被告權利與公益(兩者是衝突的)兩者進行權衡後,認為有必要者,可以命被告配戴電子腳鐐。(§116-2第一項第四款
[5]
)
實際上,是以電子監控來代替羈押。
具體流程︰由於本規定是今年暑假新修(108/7/3修正),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且關於如何針對刑事被告裝設科技監控設備,尚未有子法加以具體化,因此,目前不清楚執行辦法
[6]
。
註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二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一項第四款︰「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第五項︰「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已經按過讚
這篇回答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電子腳鐐
,
科技設備監控
person
匿名
署名
我要成為作者
寫作主題清單
寫作說明
×
分享知識須知 1.
寫作規則
Word格式;1,200~1,500字為宜(註腳不計);不接受少於800或超過2,000字。
請附資料來源:法條、實務或學術見解、政府機關網站及可查證的媒體報導。
臺灣生活法律,並請白話方式撰寫。
分享知識須知 2.
收退稿標準
投稿後3個工作天內,編輯將回覆是否接受投稿。
不適合法律百科的內容且再次進稿仍不符者,不再接受該篇投稿。
稿酬
定稿文章每字1元,但註腳、標籤及延伸閱讀的字數不計入稿酬。
著作財產權
非專屬授權給法律百科;法律百科對使用者採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台灣授權條款
。
填寫資料
作者是法律百科的重要夥伴,感謝您參與法律普及行動,請留下您的資料,團隊會盡快與您聯繫。
姓名:
*
Email:
*
所屬單位與職稱:
*
寫作主題:
*
參與動機:
訂閱電子報
×
您可以透過電子報閱讀法科精彩內容喔!
姓名:
*
Email:
*
本網站使用 Cookies
繼續瀏覽代表您同意我們的
使用條款
及
隱私條款
×
祝福法律百科的朋友們新年快樂!
網站農曆年節不休息,歡迎常來逛逛,共同討論法律問題,交流分享,讓法律成為解決問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