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騷擾的意義︰
性騷擾可區分為兩種類型,(一)權力地位型;(二)環境敵意型。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二、性騷擾即可請求損害賠償︰
(一)法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1]、民法第184條[2]、195條第一項[3]
(二)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