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第193條~
關於此問題,以下簡要回應。
一、案例
甲駕駛汽車於道路上,惟其並未留意前方交通號誌,已經轉變為紅燈。雖其已經看見行人乙於斑馬線上,但其煞車不及,便撞傷乙。乙因為此次交通事故未能上班,且支出醫療費用1萬元,與購買輪椅、看護費共20萬元。乙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193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甲於法院上可為如何主張?
二、被害人的權利︰
(一)請求一次性給付賠償︰被害人對於其所受到的損害,得一次請求加害人賠償[1]。
(二)然而,如果賠償金額過大,一次性提出請求將會造成加害人難以負擔。
三、加害人的請求︰
(一)定期金︰定期金之目的便在於減緩加害人損害賠償費用之負擔,道理類似分期付款。
(二)因此,提出定期金請求之人,必然是「加害人(即債務人)」。也就是說,本條所稱之「當事人」必然是加害人。
(三)然而,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法院有裁量的權力(即「得」)[2]。法院可不為核准的裁定,惟倘法院裁定核准當事人之請求,須命當事人提出擔保。因此,倘若當事人未提出相當之擔保,法院便會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本件案例︰本案中乙的損害範圍不會再行擴大,即甲之損害賠償範圍已經明確,且考量該筆費用並非過鉅,因此,法院通常不會准予甲聲請定期金之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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