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您的提問涉及「二次車禍」與「車禍責任歸屬」問題,以下簡單回覆您:
所謂的「二次車禍」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2],如果違反了,就是「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導致他人傷亡,實務上[3]可能會認定對於二次車禍的發生有過失。
車禍發生後,如果因為沒有依法善盡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導致二次車禍發生,則發生車禍的駕駛或肇事人必須對二次車禍的自摔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這邊說的駕駛或肇事人,是指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雙方」,所以自摔的受害人可以向第一次車禍的機車與腳踏車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機車與腳踏車駕駛「雙方」都沒有擺放故障標誌,則二次車禍的自摔被害人在可以證明自摔與未擺放故障標誌間有因果關係前提下[4],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5]、第2項[6]規定,對有過失、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因而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等權利的駕駛雙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是駕駛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不包括腳踏車),自摔的被害人還可以依民法第191條之2[7]請求賠償。其次,因為造成二次車禍是第一次車禍的駕駛雙方都沒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這是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8]規定,駕駛雙方對於二次車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9]。
其他二次車禍的相關問題,可進一步參考湯敦有(2024),《對方自摔我要賠償?什麼是二次車禍?誰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