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因為前一起車禍未將車輛移開導致後方行車者自摔的責任歸屬為何? 事發當時情況為機車道上已經發生了機車與腳踏車擦撞的事故,當事人雙方並沒有大礙(僅擦傷),兩人站在路旁等待警察的到來,未將車輛移開,使之(腳踏車)任意橫躺於馬路中央,也未標示提醒用路人,由於當時是晚上,路上的光源不足以讓人看清楚路面上有一台橫躺於地面的腳踏車,直到接近了才急煞已經來不及,因此導致後方來車未能及時注意到橫躺的腳踏車導致自摔,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原本的擦撞事故,到了需要呼叫救護車送醫的程度。 想請問此狀況的責任歸屬是後方行車要負擔應注意而未注意才導致自摔的責任,還是前一起車禍的肇事者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想請問因此而自摔的受害者是否有對肇事者侵權行為的請求權? 以及請求對象為何者?
提問人您好,您的提問涉及「二次車禍」與「車禍責任歸屬」問題,以下簡單回覆您:
所謂的「二次車禍」在法院裁判、行政機關的宣導文宣中都會提到,主要是討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或肇事人要擺放故障標等,避免再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1]。如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2],如果違反了,就是「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導致他人傷亡,實務上[3]可能會認定對於二次車禍的發生有過失。
車禍發生後,如果因為沒有依法善盡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的義務,導致二次車禍發生,則發生車禍的駕駛或肇事人必須對二次車禍的自摔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這邊說的駕駛或肇事人,是指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雙方」,所以自摔的受害人可以向第一次車禍的機車與腳踏車駕駛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機車與腳踏車駕駛「雙方」都沒有擺放故障標誌,則二次車禍的自摔被害人在可以證明自摔與未擺放故障標誌間有因果關係前提下[4],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5]、第2項[6]規定,對有過失、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因而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等權利的駕駛雙方請求損害賠償;如果第一次車禍的駕駛人是駕駛汽、機車等動力車輛(不包括腳踏車),自摔的被害人還可以依民法第191條之2[7]請求賠償。其次,因為造成二次車禍是第一次車禍的駕駛雙方都沒有在適當距離擺放故障標誌,這是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8]規定,駕駛雙方對於二次車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9]。
其他二次車禍的相關問題,可進一步參考湯敦有(2024),《對方自摔我要賠償?什麼是二次車禍?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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