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警察以強烈方式對待示威者,不知道台灣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


在台灣,警察執法對待示威人民有什麼規定?
對非法集會遊行但和平手段的人、對非法集會遊行暴力手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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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此條要求國家行使公權力要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該要以最小侵害的方式,基於公益目的的考量,且有法律授權始能為之。國家和人民的關係,基本的觀念是,警察驅離民眾的手段,必須有效且最小侵害。

因此︰對於非法集會(無論和平或暴力),如果能夠口頭勸離,就以口頭為之,次而若不能達其目的,則在手段上加強,例如,警力驅趕、水砲車、催淚彈等等,只要是現階段能夠達到目的的方式,且是最小侵害的方式,都能夠採取。

二、但有人會問說,那警察已經必須開槍,才能有效驅趕民眾,那麼警察真能開槍嗎?此問題涉及,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此原則要求︰如果國家採取特定方式所獲得的壞處大於好處時,則不能採取此方式。

(一)然而,本文認為,國家於必要時開槍,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即使侵害人民的生命權,也應該是可以的。如果人民想要顛覆政府,無故破壞公物,且國家已經想不到比起開槍,更有效的驅趕方式。如果不允許國家開槍,難道是要國家放任人民的造反嗎?

三、至於香港問題,本文認為,應有以下幾點需要留意︰

(一)以上理論,皆是建構在該國家為一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上,至於非民主國家,自然可以用上述理論加以正當化國家行為。

(二)但不要忘了,在承認「國家的主權在人民,且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人民權利」的立場上,人民有權革命將非民主國家推翻,使其轉變為民主國家,只要人民已經不能期望透過現存制度、漸進的達成民主、法治的需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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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19-11-21 16:06:48
謝謝分享。

您提到的比例原則,落實到警察執法的規範,是否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很想知道台灣對於警察執法還有哪些規定?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