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可否進入他人領域─公領域(例如行政機關的建築物)或私領域(例如私人土地)─行使職權,對公領域涉及權限分工,對於私領域涉及基本權干預,兩者論述重點不同。
公立大學或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原則上,屬於公領域,因此,警察是否可以進入校園的爭議,在於兩個公行政機關間應該如何分工,例外另有爭論大學自治;至於私立學校,則因為其由私人設置,屬於私領域,則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
公立學校與警察職權︰
公立學校與警察職權,主要涉及機關間應如何分工,因此,內政部與教育部間如何處理此問題,透過機關間協議即可。
然而,本文認為大學自治,指得是大學就其主管事務(研究、教學為內涵)有自主權限,得不經立法授權,而逕依照校規直接對學生進行評鑑、獎勵或懲處(釋字380[6]、釋字450[7]、釋字684[8]即採此見解),並非指涉警察不得進入校園。
私領域與警察職權︰
公權力欲進入私人領域,涉及人民居住自由的干預,現行法採取令狀原則,即警察進入私人領域需要有搜索票[9](例外,情況緊急[10]、被搜索者同意[11],不需要搜索票),把人帶走涉及人身自由的干預,則要有拘票〔[12]。
關於人民基本權的干預,刑事訴訟法被稱為憲法的測震儀,因為一個國家的憲法即使對於人權保障的呼籲極高,但如果刑事訴訟法完全不遵循憲法意旨,則憲法將形同虛設。因此,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是否能如實體現憲法要求,便能認定該國是否合憲行使公權力,即測震儀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