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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購買畫作之後一陣子,才發現不是真跡,而是假畫,應該最晚多久需要跟賣家主張退錢或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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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這個問題,要看當初賣家販售的時候是否有保證畫作是真跡。
如果賣家確實有保證畫作是真跡,那代表畫作的實際價值與買家購買時的認知有落差,會涉及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1]
發現物有瑕疵,要早點通知,而且解除權或請求權也有一定的行使時間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買家收到物品後,有檢查通知物品的義務喔,如果發覺買到的東西怪怪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的話,買家不能拖延症發作置之不理,還是必須早點跟賣方表示物品有瑕疵,否則法律上會視為買家已經承認這個瑕疵了[2]
通知之後,接下來買家必須在接下來6個月內向賣家表示解除契約或減少金額,或是起碼在收到物品的5年內向賣家要求解除契約或是減少金額[3],也是有一定的行使期間。
更多物之瑕疵擔保的說明,請見本站:張博洋(2018),《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張博洋(2018),《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張博洋(2018),《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藝術品例如畫作的真偽辨別,需要鑑定制度
藝術品判斷是否是真跡,不太容易。
針對提問提到的購買畫作,也是需要在一定時間去檢查是不是真跡,如果確定不是真跡想要解約或減少價金,也是需要及早行使。相關的文章,請見本站:賴忠明(2019),《從張大千贗品案談建立國家級藝術鑑定學院之必要性(上)》、賴忠明(2019),《從張大千贗品案談建立國家級藝術鑑定學院之必要性(下)》。
其他篇問答
我們網站上涉及物之瑕疵擔保的問答,也有一些。一併在這裡整理給大家參考,希望藉此以後大家遇到類似的問題,大概可以知道會是法律上物之瑕疵擔保的問題:

註腳

  1.   民法第354條:「
    I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II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   民法第356條:「
    I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II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III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民法第365條:「
    I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II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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