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講朋友的壞話,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若壞話內容為: "王曉明是笨蛋"、"王曉明劈腿"等,如何定義此話是事實或者公然侮辱?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的差別
公然侮辱罪[1],是要在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有可能看見或聽見侮辱的情形下,對別人進行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或用動作、文字圖畫表達謾罵的意思,而且可能貶低被侮辱者的人格與社會評價[2]
至於如果具體的評論可以判斷真假的事情,而有攻擊私德、貶低人格的言論,則可能會涉及到誹謗罪[3],例如不實指責他人婚外情、論文抄襲、貪污圖利等等。所以問題中問到的「事實」評論,其實會涉及到誹謗罪而不是公然侮辱罪。
題目所說的狀況可能有什麼問題?
笨蛋
一般來說,罵別人笨蛋而不是特別指涉智商的具體數字,多會被認為有貶抑的意思,而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例如「笨蛋[4]」、「笨蛋就是笨蛋[5]」、“YOU FUCKING IDIOT”[6],不管是用哪種語言(例如客語的「錐子[7]」、台語的「盼仔[8]」),都有涉及公然侮辱罪的例子。
劈腿
劈腿則是指責一個人在感情關係中不專一、腳踏兩條(以上)船,而這是客觀上可以證明的說法,可以透過種種客觀事實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同時在數個對象中周旋。
因為牽涉到對事實的批評,而且劈腿這件事基本上只涉及到私德(除非另涉及公眾人物操守的問題),所以一般來說宣稱他人劈腿可能會犯誹謗罪[9]

延伸閱讀: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關於公然侮辱罪的基本介紹,可參考:蔡文元(2020),《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至於對虛擬的身分(如筆名、網路上的帳號)言語侮辱是否會成立犯罪,建議參考:紀欣宜(2020),《線上遊戲中亂罵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關於何謂「公然」的要件解釋,可參考:李侑宸(2020),《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社群媒體等網路空間裡罵人是所謂的「公然」嗎?》。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96號刑事判決
  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但本案因為被罵者撤告,所以法院不受理。
  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
  9.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03號刑事判決
person
person
請問C叫B偷錄B和A之間私下的對話,因A和B對話中有罵C敗類之類的話,在B將錄音檔給C後,C隨即向A提告,請問這樣A、B、C三人各自是否有涉及不法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