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討論到:畫家過世50年,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屆滿,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可以自由利用作品。單純翻拍畫作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權,但如果想利用別人翻拍的檔案,需要遵守翻拍者的管理規定。
關於提問中的4點問題,分享如下:
這樣的畫作是否是公共財?
著作權法中沒有公共財的用語,但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1],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畫家過世50年後屆滿,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由公共所有。
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2]有提到: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3](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可以自由利用作品[4]。
著作權法中沒有公共財的用語,但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1],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在畫家過世50年後屆滿,此時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 public domain)」,由公共所有。
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電子郵件1080919[2]有提到:任何人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3](如:戲謔、醜化作品)的情況下,可以自由利用作品[4]。
任何人翻拍成高解析度檔案並壓上logo,對這樣的檔案是否擁有任何權利?
作品已經是公共所有,任何人可以翻拍成高解析度檔案(重製)。
只壓上logo,沒有增加創作性加工(改作)成為新著作。
壓上logo只能表示是特定人利用畫作製成檔案,不能對翻拍檔案主張著作權。
作品已經是公共所有,任何人可以翻拍成高解析度檔案(重製)。
只壓上logo,沒有增加創作性加工(改作)成為新著作。
壓上logo只能表示是特定人利用畫作製成檔案,不能對翻拍檔案主張著作權。
我可以下載這樣的檔案、移除logo後,製作自己的商店櫥窗布置嗎?
但是如果要下載他人上傳的檔案、移除logo後使用,應該要遵守他人的管理規定。智慧財產局曾有解釋令函提到:擅自使用下載國家圖書館未提供下載之圖檔,是否可以,需要向國家圖書館確認使用管理規定[5]。
但是如果要下載他人上傳的檔案、移除logo後使用,應該要遵守他人的管理規定。智慧財產局曾有解釋令函提到:擅自使用下載國家圖書館未提供下載之圖檔,是否可以,需要向國家圖書館確認使用管理規定[5]。
如果作品有收藏者,收藏者可以反對我利用檔案製作櫥窗布置嗎?
收藏者擁有的是作品所有權,畫作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畫作的檔案。
收藏者擁有的是作品所有權,畫作著作財產權已經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畫作的檔案。
延伸閱讀:
著作權筆記(2010),《請教國外館藏超過五十年的藝術畫作重製改作及販售》。
在臺灣,小說文學著作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期間並不是「作品出版50年」,而是「著作人在世期間+死亡後50年」,這是基於對創作者的尊重,我們一定都希望在一個尊重創作者的社會中讓文化藝術持續發展。
因此,是否可以直接利用,您需要確認作品原作者去世的時間點。
如果您改作(二次創作)後,因為有加入新的創意,您會是新作品的著作人,因此會享有著作財產權,其它人想在變化成影視動畫,需要您取得同意(也就是授權)。
法院實務不會因為二次創作者沒有取得原作品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就認定二次創作沒有著作權。法院會獨立判斷這兩件事:二次創作是否侵害原作品權利、二次創作是否享著作權。
也要呼籲大家在創作環境中尊重每個作品跟背後的靈魂人物,相信大家在利用「其它人的二次創作」時,也會期待二次創作者有得到原創作合法授權。
請問如果出版書籍上,使用網路上超過百年的畫作,沒有得到網站擁有者同意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