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違建,買家雖然不能在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權人,但還是可以透過買賣取得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受讓人可以對違建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
至於違建遭拆除,買家可不可以請賣家賠償?如果買家買的時候已經明知有違建(例如賣方已經告知有違建),或買家重大過失不知違建,賣方就不用賠償;反過來說,如果買的時候不知有違建(例如賣方刻意隱瞞),違建日後被拆就可以跟賣方請求賠償。
關於違建的定義及買賣的風險,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張祐寧(2019),《買賣違章建築,除了買方無法成為所有權人外,如果之後違建遭拆除,法律風險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