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以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作基礎,審查其判決適用法規是否正確。如果從訴訟卷宗內的證據資料來看,認為事實尚未明瞭的話,因為最高法院並不調查事實,便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發現新證人,那是聲請再審的問題。 提問所述「另外上訴到高院... (more...)
我不知道你未繳的罰款是什麼罰款,題意不明,但,由於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相關機構不會上班,因此無法進行繳款。通常需要等到下一個工作日(也就是星期一之後)再辦理繳款或相關手續。 以上 (more...)
您由於事實上的困難而無法出庭應訊,既已寫了狀子向法院作了說明,法院便有改期再傳訊的可能,請等候通知。(寄出才ㄧ周,如果改期不會這麼快。)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如果在收到判決書後還沒有滿20天,就表示案子還在上訴期間以內,您有權提起上訴。既然還沒有確定,就談不上執行的問題。 (more...)
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 (more...)
原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便告確定,本來是不能變更的。法條的重點在於強調即使原處分已經確定,如果是「違法」處分的話,原處分機關仍然可以主動撤銷變更。所以這不是贅文。至於法定救濟期間尚未經過的情況,如果發覺原處分「違法」時,受處分人有權提起... (more...)
可以嘗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判決的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查檢察官的 核定是否合法。 (more...)
一面執行,一面同時聲請定執行刑,因為已先執行的部分,要算入未來裁定宣告的總執行刑之內,所以不會影響受刑人的權益。提問所說的情形,不妨先去報到執行。您也可以在報到時向檢察官表明執行刑正在裁定中,能否延後等到裁定出來才執行,聽候檢察官決定。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車輛所有人是「公司」,不是駕駛人,車輛受損,其被害人便是「公司」,應以「公司」名義作原告為妥。假如由駕駛人作原告,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疑慮。律師的建議,或許就是這個原因。您既已聘律師,請與律師洽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