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簽發傳票告知執行,會記載報到的日期。 (more...)
言詞辯論,是在法院審判期日踐行的必要程序。以刑事案件為例,參與言詞辯論的人,只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為限(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陳述意見,陳述意見的人及其場合甚為廣泛,不以法院審判期日為限。 (more...)
羈押禁見中只能和辯護人見面,不許會客。 (more...)
此案一經駁回上訴即告確定。原判決如果沒有違背法令的事由,依法也不能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more...)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意旨,既然已有二位律師到場,足以保障被告的權益,此時檢警即可進行訊問。     (more...)
羈押期滿前,會有裁定宣示是否續押或保釋。 (more...)
易科罰金和易服勞役,都有個「如」字。能不能「易」刑,要由檢察官核定。在收到檢察官傳喚執行的傳票後,前往應訊時,便可以表明請求「易」刑。 (more...)
一、檢察官所表示的量刑意見,法院不受其拘束。 二、法院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判決,其量刑須以變更後的法條所定刑度為範圍。 三、檢察官所請量刑的刑度,如果並未超出變更後的法條所定刑度範圍,法院仍然採納檢察官的量刑意見而為判決,不能指為違法。 (more...)
警方通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證,如果不去作證,警方不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接受詢問。(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範圍內。) (more...)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於今年八月製作了《行政爭訟程序流程圖》並附加說明,提供民眾參考。建議您上網鍵入上述全名點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