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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沒有移付調解,建議提問人可以在上班時間打電話詢問本案書記官。電話號碼、分機在第一次刑事偵查庭通知書上通常都會有,還會有本案書記官的股別。 如果書記官告知沒有移付調解、請當事人自行聲請的話,可以到車禍地或對方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 (more...)
「公訴ㄧ體」一詞,甚少見到。如果說的是「檢察一體」,請查閱法律百科的辭典。 (more...)
經法院認定是不適格(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的確是不許在法庭上提出的。檢辯其中一方如果因為攻擊防禦訴訟策略而硬要出示的話,審判長應當即時制止,並且不予調查。既然對此證據沒有進行調查,就不能引作判決的依據。外國... (more...)
未經認許、登記分公司的外國公司,遇到民事糾紛時可以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 依照公司法(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修法後正式實施)規定,外國公司未經台灣認許、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仍有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遇到民事糾紛時,可以用自己名義擔... (more...)
辯護律師為了製作敘述上訴理由狀子的實際需要,可以聲請閱卷。 (more...)
敗訴方不一定會負擔訴訟費用 在民事案件中,原則上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的當事人負擔。但法律也規定了部分情況下,會例外由勝訴方負擔訴訟費用,例如勝訴方未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導致訴訟延滯,或者勝訴方的行為並不是伸張權利所必要的。... (more...)
訴願法第97條是對於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申請再審的規定。既然原決定已經確定,便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了,也就不發生所謂「二個月」要不要停止計算的問題。 (more...)
提問所指採認或不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的情形,都是判決理由不完備的問題,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4款相當,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見解,因而認為違背法令。這種情形與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或第10款並不相同。 (more...)
孩子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遞送書狀(一人具名或二人聯名皆可),向少年法庭聲請停止收容,將孩子責付領回看管教導。 (more...)
您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收到檢察官所發傳票後,需要到場詳細說明受害(被騙)情節,這是您的權利。 為什麼會有三處地檢署受理案件?或許是嫌犯曾經在三地行騙吧。如果收到的是證人傳票,就必須到場指證,這是證人的義務。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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