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設定的主題是刑事訴訟。就刑事再審案件而言,聲請再審,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准駁裁定之前,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但是,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可以主動決定停止執行(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如果法院作出了准許開始再審的裁定,依照... (more...)
如果已經知道自己的案件在哪個分局,甚至承辦的員警是哪一位,可以試著先用電話等方式連絡,說明自己的身分、案件,以及特定時間必須出國、出差,問問看承辦員警能否提前或延後做筆錄,以避開這段期間。 但要求調整時間並不是被告的權利,警察仍可依法製作通... (more...)
法院諭知被告停止羈押的裁定,沒有這樣寫法的。提問意思未明。 (more...)
您所說的「案件還在偵查中」,首先需要知道是什麼罪名?因為大部分案件是不能和解撤回的。 (more...)
問題1: 可能涉犯刑法第227條傷害罪。 可能的答辯方向: 1.雙方互扯中導致對方受傷,自己沒有傷害故意。 2.右手受傷無法使力,無法對方造成傷害結果。 -- 問題2: 事實過於模糊,三姐將誰的錢那為己有? -- 律師Line免費諮詢:@1... (more...)
您所說的情形,可以嘗試引用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規定,主張羈押日數超過法院判決的宣告刑期,請求刑事補償。須依該法第9條、第10條規定,向原判法院提出請求狀,由法院決定能否准許及其具體補償金額。 (more...)
新聞內容不太詳細。或許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辦理的。 (more...)
因為被告的犯罪行為而直接受害的人,無論被告所犯之罪是否須告訴乃論,都可以委任律師作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more...)
一、提出告訴後,要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檢察官才是「原告」,告訴人沒有當事人的地位。 二、提起自訴後,自訴人就直接成為「原告」,取得當事人的地位。但是,提起自訴ㄧ定要委任律師作代理人,... (more...)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本身便已規定了證人拒絕證言的理由。依照第183條第1項但書規定,證人可以用具結替代拒絕證言原因的釋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