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於配偶的身分關係,您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您在報到應訊時,可以表明立場。 (more...)
民事事件的訴訟救助,要向受理訴訟的該管法院提出聲請。多久才會收到准許或駁回的裁定,要看個別事件的情形而定。請注意:如果獲准救助,只是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而已,將來裁判結果認定必須負擔費用時,屆時仍應繳納。相關手續建議您可向法院裏的「聯合服務中心... (more...)
誠如提問內容所述,檢察官辦案可能由於案件的單純度或複雜度不同而影響辦案進度。因此,無法訂出限期多久必須結案的規定。法務部訂定了《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所採取的措施,在於防範檢察官把案件擱置不辦,並非訂定結案期限。舉例來說,偽... (more...)
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 通知書的性質是什麼?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 (more...)
再審聲請狀送到法院後,要等多久才會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有准許開始再審的消息,因為法院必須調閱案卷審查是否具備再審的法定要件,牽涉到個別案件繁簡不同情節,無法預估其流程時間。假如去狀詢問,或許只有「尚在審核中」之類的答覆。 (more...)
提問者設定的主題是刑事訴訟。就刑事再審案件而言,聲請再審,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准駁裁定之前,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但是,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可以主動決定停止執行(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如果法院作出了准許開始再審的裁定,依照... (more...)
如果已經知道自己的案件在哪個分局,甚至承辦的員警是哪一位,可以試著先用電話等方式連絡,說明自己的身分、案件,以及特定時間必須出國、出差,問問看承辦員警能否提前或延後做筆錄,以避開這段期間。 但要求調整時間並不是被告的權利,警察仍可依法製作通... (more...)
農業產銷班,是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的組織(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款的定義),不是行政機關。對照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7條的規定,產銷班只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即可;如果未向法院... (more...)
法院諭知被告停止羈押的裁定,沒有這樣寫法的。提問意思未明。 (more...)
您所委任的律師如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的特別代理權,他在庭上的訴訟行為,就和您本人的行為有同一效力,即使和您的意思不一致,這是您和他之間的內部關係,不影響其效力。假如提起上訴,要看上級審如何認定。至於該律師有沒有律師法第43條第2項...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