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官網,查詢服務的常見問答欄,編號30的憲法訴訟類內,可以查尋相關各項問題的答覆。請試用。 (more...)
1.參照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所稱「實體裁定」,是指依該法第41條所為宣告有判決效力的裁定,和依第43條所為暫時處分的裁定而言。兩者具有等同於判決的拘束效力。 2.是的。然而在實務上仍有「實體裁定」的概念。例如更定其刑、定執行刑、撤... (more...)
司法院冠用「釋」字各號解釋,如經憲法法庭判決變更,就應該以判決所述內容作準,原來的解釋便告失效。(見111憲判字2號判決) (more...)
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more...)
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解釋 這三個詞所指應該相同,就是目前在司法院網站上的「大法官解釋」(至本文刊出時,已經作成775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 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法條沿革可知,在1958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公布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