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刑法第310條所使用的法定名稱。如您所知,「毀謗」ㄧ詞其實是錯誤的用法。說出或寫出「毀謗」字樣,都不正確,並無通用或不通用可言。 #教育部編的國語辭典,對於「詆毀」ㄧ詞的註釋,記載為「毀謗他人」。或許這是錯誤用法的源頭。 (more...)
阿嬤的遺物是民法所稱的「遺產」,究竟價值多少,是另一回事。您的大伯、兩位姑姑和您都是法定繼承人(您是代位繼承),假使您要處理這些遺物,在法律及倫理上,理應通知他(她)們。如果都是不值錢的生活用品,除非是有紀念價值的東西,大概也不會有什麼意見... (more...)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中有規定連假、補行上班日,原則上是規範政府機關用的。如果是私人企業,就會交由勞資雙方協議,如果有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那摩私人企業就可以在工作規則中公告連假、補班比照「政府行... (more...)
提問所說的產業道路,如果確實已經符合「既成道路」的要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原地主對該土地便無從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假如強行索取所謂的「通行費」,並且具有強暴、脅迫的情形,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妨害自由罪。 (more...)
告訴人在法庭上具結作出虛偽受害事實的證詞,構成偽證與誣告兩罪的想像競合犯,要按照較重的誣告罪處斷。(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2449刑事判決案例) (more...)
離職由勞工單方面提出就生效,不須公司核准 關於勞工提離職,在法律上是勞工的權利,不需要得到老闆的同意或核准,勞工單方面提出來就會發生效力。 任職3個月以上的勞工才有預告期間的要求 但員工突然說走就走後,對公司而言,會有人力一時無法調配... (more...)
提問所述情形,是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已經超出民法第969條所稱「姻親」的範圍。 (more...)
提問人您好,首先您的問題涉及具體個案,如果確實有需求,建議向專業律師尋求個案協助,以下僅簡單討論本件可能涉及的公然侮辱罪相關規定。 罵人「吃屎去」可能算是侮辱的言論 侮辱,是指不涉及事實,對人謾罵的言語、動作或文字圖畫(相較之下... (more...)
只有實際提起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按照提問內容所述,被害人的父母具有「告訴人」的身分,有權撤回告訴。被害人本人既然並未提起告訴,便沒有「告訴人」的身分,無權撤回其父母所提起的告訴。 父母先前提起的合法告訴,即使被害人後來成年了,仍然不受... (more...)
如果是出於自由意志決定結束生命,家人可能涉及的法律是幫助自殺罪。但有見解認為,要不要安樂死,是本人隨時可以決定的事,即便去到瑞士的安樂死機構,只要整個過程中本人可以隨時反悔,從「尊重個人自由意志、個人為自我負責」這樣的觀點出發,家人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