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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有羅列各種法律諮詢資源,可以給大家參考: 縣市政府,如: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服務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地方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縣市榮民服務處 民間公益團體:針對特定議題。如: 財團法... (more...)
摘要︰ 此問題涉及「國會調查權」。國會調查權並非我國憲法明定立法院之權限,惟經過多次釋憲實務的發展,逐漸確立立法院的調查權,其中包括對人的調查與文件調閱權,下文統稱國會調查權。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的權限之一,以輔助其監督、制衡行政之權力。 ... (more...)
本文不針對個案進行評論,僅提供一個關於國家權力行使與人民權利保護的思考脈落。 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本文所提的言論自由,當然受到憲法的保障,但這種保障並非絕對。只要符合一定條件(憲法第23條),人民的權利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因此,只要國家依法行... (more...)
人權是用來對抗國家的,因此,僅有國家行為才會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在私人之間,存在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不生侵害人權的疑慮。 另外,學說上有所謂「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理論」,討論私人之間有無侵害基本權的可能,本人在此網站有相關文章,尚未刊登... (more...)
摘要 私法契約的強制力在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訂立契約,因此,基於「合意」(或稱雙方同意)而形成拘束力;公法的拘束力,亦從此面向加以理解,即數人自願將其自力救濟的權利讓渡給國家(這個群體的總和),由國家代其行使權利,藉由形塑法律,實現人民自由... (more...)
此爭議屬於民事糾紛,行政單位(例如警察)無權處理此種爭議,因此,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一、原則上,管委會得作為原告,請求該違約之住戶,排除侵害行為;或經公寓大廈內部規約之規定,訴請法院命該住戶搬遷。 二... (more...)
以下回應您的提問︰ 摘要︰  罪責屬於犯罪審查階段中,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並列的要素。先有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始有討論罪責之必要。故意罪責,指得是故意犯所需具備的罪責要素。原則上,當故意犯於主觀上具有構成要件該當之故意,即具有故意罪... (more...)
噪音管制法僅僅係行政法規,不是用以解決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即使行為人所生之噪音尚未逾越行政法規範,惟其行為已經造成他人權利之侵害者,例如破壞居住安寧之自由,被害人亦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行為人不得發出噪音,並賠償精神上損害。 有一句話... (more...)
可參照,本百科文章︰〈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如何處理?〉。另外,由於噪音管制法為行政法規,僅能對於行為人進行懲罰,無法填補受害人之損害,因此,受害人尚且可蒐集證據,提起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 (more...)
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安全帽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安全帽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 關於七日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