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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上尚無定見,本人認為瑜伽墊並非該條所稱之個人衛生用品,蓋從立法所例示「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之概念出發,所謂「個人衛生用品,應限於一般人個人使用,而無欲與人共用之清潔用品」。就此而言,瑜伽墊子並非清潔用品,且屬可共用之物。     (more...)
摘要︰   本題擬問轉租契約的當事人,惟似無必須以「轉租」一詞,稱呼原租賃關係以外所生之他租賃關係。另探究該題所欲問者,乃丙是否有使用丁房屋的正當權源,因此,本題將討論︰一、丙、丁間是否存有租賃關係,以便丙得以使用丁之房屋;二、若無,則丙尚... (more...)
網路上觀看影片 單純網路瀏覽影片的行為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行為,雖然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重製」是屬於著作人的權利,其他人要重複製作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得到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但是依同條第3項及第4項,「暫時性重製」被排除於「重... (more...)
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規定,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否則旅遊營業人不可以變更旅遊內容。所以旅遊營業人原則上應該依預定的旅程、交通、食宿和遊覽項目等履行,但如果會影響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等,例外允許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的契約內容。 民法第51... (more...)
遲到、早退,不等於曠工 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而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的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構成解僱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 (more...)
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便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 關於侵權行為,可參照本百科文章︰〈一般侵權行為(一)〉、〈什麼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民法的地位是什麼?〉   在侵權行為中,被害人無須經過「告知」、「同意」才能進行損害填補... (more...)
本文簡短回應,期待其他法律人提供意見。 婚姻到底是「權利」還是「制度」? 學界對此多有討論,美國人認為婚姻是一種權利,因此,基於此種自由的觀念,每個人有決定是否結婚、結婚對象、如何舉行儀式等等自由權利;德國人認為,婚姻是一種制度,因為有人群... (more...)
由於該車之所有人剪斷他人之鎖,應屬於構成侵權行為。原則上,鑰匙鎖之所有人,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該所有人之行為是出於防衛來自他人之干預,即該鎖限制其使用腳踏車,因此,屬正當排除侵害的手段。該行為人得以正當防衛之規定(民法第1... (more...)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則須依照規範勞工請假的法令處理,主要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整理如表1。 相關法令是對勞工最低保障,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工作規則處理。 表1 假別規定及... (more...)
以下簡要回應︰ 甲男不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向丁男請求損害賠償︰ 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遭受侵害︰實務上,肯認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權所欲保護的客體,即居住安寧是人格權的權利客體之一,因此,傷害居住安寧的行為,構成人格權的侵害...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