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個問題可以分3個層次說明: 一、您的公司業務是否為輪班性質? 因為輪班性質的工作,不須有這條時間限制,只要有給予適當的休息即可。 二、如果公司業務不是輪班制,但是因為業務性質的關係,而不能每4小時就休息的情況 公司假如是因為業務一... (more...)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請假的其他細節,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第三條詳細說明了日數以及工資應該照給。更詳... (more...)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請假的其他細節,其他則交由「勞工請假規則」來處理,其第2條規定勞工婚假有8日,照給全額工資... (more...)
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 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 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 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 (more...)
本案 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公車司機)的行為,並不滿足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要件,故其不成立犯罪。因為司機僅能停靠在指示站牌處,而乘客亦僅能於站牌處上下車,故本案中沒有看到被害人被迫作不應該作的事情。 相... (more...)
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何謂加重結果犯? 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 (more...)
在法律上的名稱 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 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 (more...)
在勞動契約的情況,除非有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對於「薪資」以及「工作內容」這兩個契約約定中最重要的事項達成一致的意思決定,契約就能合法成立。一般的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成立也都可以。 只要勞... (more...)
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本參加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 除非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轉讓,不可... (more...)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不行隨意監聽喔。 必須是依法可以聲請監聽的犯罪類型,且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同時不能或很難用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並由法院審查並核發通訊監察書。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景欽(2019),《怎麼樣可以獲得監聽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