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看到一些遊戲客服徵才訊息,主要工作是線上打字回覆玩家疑問,且因為公司有教育訓練,對應徵者的學經歷沒有太多要求,無經驗就能有每月3萬元以上的起薪,又不用負擔業績壓力,讓失業許久的A非常心動。
可是朋友告誡A這很可能是博弈代工,小心違法。A半信半疑,只是坐在電腦前做些基層工作,有這麼嚴重嗎?
A看到一些遊戲客服徵才訊息,主要工作是線上打字回覆玩家疑問,且因為公司有教育訓練,對應徵者的學經歷沒有太多要求,無經驗就能有每月3萬元以上的起薪,又不用負擔業績壓力,讓失業許久的A非常心動。
可是朋友告誡A這很可能是博弈代工,小心違法。A半信半疑,只是坐在電腦前做些基層工作,有這麼嚴重嗎?
目前在臺灣並沒有合法的實體賭場[1],所以無論是在公開場合或在網路賭博都會涉犯賭博罪[2];而提供賭博場所(無論是實體或虛擬空間),則會觸犯圖利聚眾賭博罪[3]。業者為了避免徵才的職務內容看起來顯然違反賭博罪規定,常見的博弈產業職缺,可粗略分為外派至其他國家,以及在國內從事非核心的線上博弈周邊工作兩大類。
上班地點在國外、服務國外賭客,整個營運流程都在中華民國境外發生,加上賭博罪[4]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大犯罪,因此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5],但仍可能觸犯當地法律;而即使外派地點是博弈產業合法的國家,也可能需面對護照被扣留、治安環境不佳、往來對象與金流複雜等其他問題[6]。
此外若博弈工作內容處理到金流而涉及洗錢,即使行為地在國外,臺灣的檢調單位仍可追訴[7]。
上班地點在國內,主要從事系統維護、軟體開發、客服行政、電銷推廣等,可讓線上博弈順利進行的周邊相關工作。由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並沒有「博弈產業」的營業項目,因此公司大多是以資訊、科技、軟體、娛樂等相關營業代碼登記設立。
提出這類職缺的業者,通常是承包代工境外線上博弈公司所需的後勤支援服務(即所謂「博弈代工」)[8];但也有些案例是公司本身就違法經營賭博網站,員工因不知情而加入,或雖然知情,但信任雇主告知工作內容不違法而加入。
我們都知道在國內從事賭博、經營賭博業務是違法的。而這些職缺雖然沒有實際參與賭局或業務經營,但是看起來又和賭博有點關聯,到底有沒有法律風險呢?以下進一步討論。
曾有員工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客服,負責協助玩家查詢會員資料,並未經手金流(例如儲值與紅利回饋),相關程序都是轉給其他人處理[10];或表示只負責網站美術設計、系統開發,雇主也告知賭博不關他的事[11]。
但法院認為具備一定規模的犯罪,本來就會有多人分工的狀況。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賭博或經手金流,但行銷人員招攬賭客,客服人員協助處理問題,美工與資訊人員管理、設計網頁,這些工作都是讓賭客順利進行賭博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仍應負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同正犯的責任[12]。
此外,法院也認為員工從初到職時的教育訓練內容(詳細介紹遊戲玩法、提款流程)[13],甚至是平常上班時的蛛絲馬跡(例如通訊軟體中常出現賭博相關術語)[14],應該可輕易得知公司經營的就是賭博業務,卻仍然繼續工作領薪水,就表示有藉此營利的意圖[15]。
洗錢是一種把犯罪所得到的收益隱藏起來,讓偵查機關無法或難以得知收益在哪裡,無法發現或檢舉的犯罪行為。若工作內容涉及金流,例如使用人頭帳戶為賭客儲值、兌現,即使過程中每位賭客對應的帳戶都是固定的,金錢流向看似可追查,仍可能觸犯洗錢罪。
因為法院認為既然是人頭帳戶,外觀上自然看不出這個帳戶與員工(及公司)有關聯,因此也難以察覺帳戶內的金流與公司的賭博業務相關,實際上已經達成隱匿犯罪所得的效果[17],而構成洗錢罪。
洗錢罪屬於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因此若3人以上一起從事洗錢,還另外有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問題[19]。
法律上對犯罪組織的認定,重點經常不在於有無類似幫派的聚會、儀式、幫規……等形式外觀,而在於「持續性」或「牟利性」,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屬於犯罪組織[20]。因此即使員工們自認為只是單純的上班族、不懂任何暴力手段[21],公司也會因為已經長期持續投入大量時間、資金、人力經營,符合「持續性」或「牟利性」,被法院認定為犯罪組織[22]。
回到案例,A即使只是應徵博弈代工的線上客服,看似沒有實際參與賭博,仍可能構成圖利聚眾賭博罪,如果進一步處理金流,甚至可能觸犯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等犯罪。
建議求職者除了事前須審慎了解相關的法律風險,面試中須問清楚工作內容、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到職後也仍須持續觀察。如有看起來與科技業(或其他公司營業登記的產業)常態不符的跡象,例如薪資單上公司名稱頻繁更換;面試、受訓、工作地點不同且查無關聯[23];薪資以現金發放,無銀行金流資料[24];或甚至實際工作內容與原先談好的不同,皆要提高警覺[25]。
註腳
報導者(2021),《中國金主、菲國總部、台灣代工──看不見的線上博弈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