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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19

一定沒問題?你可能遇到了假律師、司法黃牛!

文:呂學佳(認證法律人) ‧ 2023-07-14

本文

當民眾遭遇到法律問題,例如收到法院的傳票、對造的存證信函、或是對方律師寄來的書狀時,多數人的第一個想法,就是上網搜尋資料,希望能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或建議。而民眾面對法律問題總是心中忐忑不安,經常會詢問:他的案件會不會贏?能不能夠無罪?贏的機率有多少?

通常律師不會給予百分之百的肯定答案,但卻有些人敢說:「絕對沒問題,包在他身上!」究竟是為什麼呢?

一、律師依法不能給當事人保證

律師法規定,律師從事律師職務,必須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1]。而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律師法所訂定的「律師倫理規範[2]」第29條明文:律師對委任人不可以擔保會獲得有利的結果[3];「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4條第3款也規定,律師不可以讓當事人有過度的期待[4]。而這並不是臺灣獨有的現象,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所制定的《模範律師職業行為規則(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也有相似的規定[5]

因此,律師不僅不能保證當事人會贏,連作出「結果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擔保,都會造成當事人過多的期待。也因為律師不能給予當事人保證將獲得有利的結果,倘若最終判決的結果真的不如當事人的預期,才能讓當事人在收到判決後,細細地了解判決的理由及過程。

二、保證你會贏的律師,可能會面臨懲戒

既然律師倫理規範已經規定律師不可以保證會贏,當然也規定了相關的罰則。這樣的律師,可能會由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審議,依情節輕重給予勸告、告誡或移送相關機關處理的處置[6]

如果情節屬於重大的情形,律師可能會被移付懲戒[7],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可能給予以下的處分[8]

  1. 自費接受6~12小時的律師倫理規範研習。
  2. 給予警告,並自費接受上述研習。
  3. 給予申誡,並自費接受上述研習。
  4. 停止執行職務2個月~2年,並自費接受上述研習。
  5. 除名。(被除名的律師,即使日後再次通過國考,也無法再請領律師證書[9]

三、為什麼有些「律師」敢保證會贏?

除了可能遇到少數不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律師以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可能性是:當事人誤會或被欺騙了,眼前這位向他保證會贏的人,根本不是律師。

既然這個向當事人保證的人不是律師,自然就不會,也不用遵守律師倫理規範。

四、司法黃牛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見圖1)

圖1 司法黃牛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呂學佳 / 繪圖:Yen
圖1 司法黃牛可能有什麼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呂學佳 / 繪圖:Yen

不是律師、不用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的「司法黃牛」雖然不會受到除名等懲戒,但絕不是無法可管,這些人可能面臨以下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律師法的刑事責任

律師法規定,沒有律師證書的人,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除非是另依其他法令執行業務,否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臺幣(下同)3萬元~15萬元罰金[10]

(二)觸犯刑法包攬訴訟罪

意圖營利,違法承攬包辦他人的訴訟[11],可能會涉及刑法「包攬訴訟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12]

(三)觸犯刑法詐欺罪

實務上曾有「司法黃牛」,吹噓與司法人員熟識,或是自詡與某些律師長期配合,甚至索討數百萬的高額款項,誇口要走後門打通關係[13]、買通司法人員[14],讓當事人贏得官司。這樣提供不實資訊,使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進而受到財產損害的行為,已觸犯刑法詐欺罪[15],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保證沒問題!」的謊言背後,這些司法黃牛幾乎都不是律師,只是利用當事人病急亂投醫的機會招搖撞騙、詐欺取財,不僅對法院公信力重重的傷害,更對當事人的案件發展與財務狀況造成雙重打擊!

五、如何辨識真律師?

而在資訊發達、網路盛行的現在,法務部就有設置「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提供民眾透過上網查詢,輸入姓名後可看到照片、事務所名稱、是否曾被懲戒[16]等基本資料。若查無結果,可能就不具律師資格;或雖有律師證書,但並非執業中,依法不能接受委任[17]。以這樣簡便的方式確認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是不是「真律師」,就相對能讓當事人回歸到案件的本質,而不是相信陌生人保證的結果!

註腳

  1.   律師法第2條:「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2.   律師法第68條第2項:「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
    律師倫理規範第1條:「本規範依律師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4.   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1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其執行業務應注重職業倫理,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爰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訂定本規範。」
    律師推展業務規範第4條第3款:「律師推展業務,不得有下列情形:……三、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
  5.   《模範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第7.1條提到律師不可以對當事人提出虛假的資訊,或讓當事人誤解。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7.1: Communications Concerning a Lawyer’s Services: “A lawyer shall not make a false or misleading communication about the lawyer or the lawyer’s services. A communication is false or misleading if it contains a material misrepresentation of fact or law, or omits a fact necessary to make the statement considered as a whole not materially misleading.”
  6.   律師倫理規範第54條:「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
    一、勸告。
    二、告誡。
    三、情節重大者,送請相關機關處理。」
  7.   律師法第73條第3款:「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8.   律師法第101條:「
    I 懲戒處分如下:
    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II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9.   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10.   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該案被告所犯的「律師法第48條第1項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即為現行的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
  11.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號:「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
  12.   中華民國刑法第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40號刑事判決
  13.   詳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14.   詳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15.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6.   律師法第136條:「
    I 法務部應於網站上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
    II 前項查詢系統公開之律師懲戒決議書,應註明該懲戒決定是否已確定。
    III 第一項查詢系統得對外公開之個人資料如下: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出生年。
    四、律師證書之字號及相片。
    五、事務所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電話。
    六、所屬地方律師公會。
    七、除名、停止執行職務及五年內之其他懲戒處分。」
  17.   律師法第19條:「領有律師證書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者,得依本法規定於全國執行律師職務。」
    律師法第131條:「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下列各款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
延伸閱讀

陳麗雯(2022),《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楊舒婷(2023),《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下)》。

匿名(2023),《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