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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9

什麼構成傷害?

文: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 2022-11-29

案例

A與B發生口角,A拿美工刀刺向B的上半身,B快速閃躲所以沒有受傷,卻因此受到驚嚇,而至精神科看診,並於吃藥數日後才痊癒。則A有無觸犯輕傷罪?

本文

一、故意輕傷罪的成立要件

(一)傷害罪的類型

除了主觀上分為故意、過失外,針對傷害結果,又區分為輕傷罪[1]、重傷罪[2]

圖1 傷害他人會被處罰嗎?||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圖1 傷害他人會被處罰嗎?
資料來源:吳景欽 / 繪圖:Yen

 

(二)故意輕傷罪的要件:(見圖1)

  1. 故意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者,就可能構成輕傷罪[3]。所以,是否構成輕傷罪,取決於傷害行為是否造成受傷的結果。如果有傷害行為,但沒有產生受傷結果,就屬未遂,因為輕傷罪不罰未遂,原則上不罰。但如果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此等傷害未遂之行為,仍可能成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暴行罪[4]

  2. 至於傷害的結果,除有形的生理受損之外,也包括無形的健康受損。只是對於健康受害的狀態,較難從客觀判斷。

二、A是否構成普通傷害罪

(一)A拿刀故意刺向B,屬於傷害行為,只是因B躲開,才沒有對B之生理造成傷害。

(二)B因此受到驚嚇,必須至精神科就診及吃藥,出現所謂創傷後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於司法實務上,肯定此等精神上的重大打擊,屬於傷害人之健康[5]

(三)所以A即便沒有造成生理受傷的結果,仍對健康造成無形傷害,成立輕傷罪。

三、法定刑

(一)

輕傷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6],且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7]

(二)

若傷害致死,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傷害致重傷,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

(三)

輕傷罪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告訴乃論的犯罪,如果達成和解,被害人就會撤回告訴,案件就終結。而對輕傷罪,檢察官可為緩起訴處分[9],法官也可為緩刑[10]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易科罰金[11]

(四)

輕傷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犯罪[12],但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判決有罪,例外可為上訴[1]

 

註腳

  1.   輕傷罪,一般又稱為普通傷害罪。
  2.   關於輕、重傷的區分,可參考《傷害到什麼程度,就成立重傷罪了?》
  3.   刑法第277條第1項。
  4.   刑法第281條
  5.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48號刑事判例
  6.   由於刑法制定之時,刑法的罰金刑,乃以銀元為單位,後來並以1銀元換3元臺幣為計算。但時過境遷,如此的兌換機制,早已不合時宜。故於2006年於刑法施行法增訂1-1條,即針對刑法所規定的罰金,若為2005年1月7日刑法修正之條文,全數以新台幣為單位。至於未修正者,一律將數額提高為三十倍。至於在1983年至2005年新增或修正的刑法條文,仍維持1比3的兌換機制。而傷害罪,從制定到現今,從未修正,故其罰金上限,就為新臺幣3萬元。
  7.   關於告訴、非告訴乃論之區分,將於下面篇章說明。
  8.   刑法第277條第2項。
  9.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10.   刑法第74條第1項。
  11.   刑法第41條第1項。
  12.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