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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18

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文:林大鈞(認證法律人) ‧ 2022-11-30

本文

工資的認定是勞動基準法上的重要問題,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見圖1)

圖1 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圖1 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
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一、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對此,主管機關[1]認為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所發的,是一種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屬於工資;然而,法院實務[2]則認為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因為績效獎金的發放需要取決於雇主的年度盈餘、在職員工的個人表現等,並不是勞工工作就可以獲得的報酬,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3]規定,不論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給與,都不會影響績效獎金屬於一種獎勵、恩惠性之給與的性質,與勞工的工作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也不是經常性給與[4],故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關於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不同,後續發展也值得關注。

二、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的對價,實務認為,全勤獎金即便具有獎勵性質,但依然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自然包含在工資的範圍內[5]

三、夜點費、誤餐費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誤餐費則是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實務認為這兩種費用,本質上都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但如果雇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藉以迴避或減輕雇主日後的平均工資給付責任時,則應該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6]關於工資的定義進行個案認定[7]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1998/8/20):「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89號判決:「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核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4.   郭玲惠(2012),《勞動契約法論》,頁141。
  5.   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1998/9/4):「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之一部分,計算應休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即應將該獎金列入工資一部分。」
  6.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7.   行政院勞委會(94)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2005/6/20):「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