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
酒駕會觸犯刑法中的醉態駕駛罪[1],喝醉可能讓人失去正常判斷力而成為無責任能力[2],無責任能力在刑法上可減免刑罰,為防止有人藉此規避刑罰,因此特別規定若酒醉是自己造成的就不能免責,稱為原因自由行為。以下是酒駕的判斷標準:(見圖1)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把車開到停車格也算駕駛,若只是坐在車裡聊天休息則不算,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機車、電動腳踏車,不含一般的腳踏車。
(二)吐氣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
只要酒測達到取締濃度就認為對用路人造成危險,不需要其他佐證事實。
(三)如酒測未達(二)濃度,但有其他事實可認定服用酒類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是為了補充(二),所以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就好。若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有喝酒但不到取締濃度,但駕駛人語無倫次、蛇行、闖紅燈,則認為他已經對用路人造成危險,可以成立醉態駕駛。
二、酒駕的罰則
刑法及行政法針對拒絕酒測、酒測後確定酒駕及酒駕肇事都有處罰規定:
(一)拒絕酒測
罰鍰、保管車輛、吊銷駕照、須參加安全講習[3],駕駛人若有不能安全駕駛的事實,仍可以依照醉態駕駛罪現行犯直接逮捕[4]。
(二)酒測後確定酒駕[5]
汽車駕駛人罰緩3萬到12萬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鍰1萬5到9萬,此外還有保管車輛、吊銷駕照[6]、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萬,此時罰鍰及罰金因為刑罰優先於行政罰[7],以及一事不二罰原則,如果判決30萬元罰金,就不行再處任何行政罰鍰[8]。
(三)酒駕肇事
造成別人受傷,除了「二、(二)」提到的處罰,還會延長吊銷駕照時間,如造成重傷或死亡,則終身無法持有駕照,並加重刑責。
註腳
- 刑法第185條之3,除了酒駕,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也會觸犯此罪,在此僅討論酒駕。
- 刑法第19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 在此不討論累犯。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行政罰法第26條。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1項的文意解釋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