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型態的改變,都市的夜生活越發精彩,但也使得噪音的問題令人不堪其擾,在2015年,關於噪音的總陳情數甚至高達7萬件[1]。針對此問題,噪音管制法有所規範,並且進一步訂定了噪音管制標準[2],我們來看看晚上10點之後、之前的噪音究竟如何管制吧!(見圖1)
一、噪音管制區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3]初步將管制區域分成四類,管制區的類型會影響到管制的強度,第二類管制區相對較受保護,而類型如下:
(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宅地區。
(三)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二、噪音管制對象
特別被列出的場所(下稱特別場所)有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4]的場所、工程及設施[5](如風力發電機組),另外特定行為[6]也受到管制,例如放鞭炮、廟會、餐飲、印刷等。
三、噪音管制時段
時段又分成日間、晚間及夜間[7],超過10點在第一、二區已經算是夜間,但在第三、四區除非超過11點,否則都還算晚間,三種時段會有不同音量限制,越晚越嚴格。
四、晚上10點之後的噪音管制手段
(一)針對噪音管制區內特別場所[8]
特別場所在不同時段都有各自的分貝標準限制[9](也會因為屬於不同區域而時段認定有所不同),若違反經勸導不聽可以連續處罰、強制停工[10]。
(二)針對特定行為
大部分的縣市,所有區域10點後都禁止上述及其他特定行為(如唱卡拉OK)[11],若違反可以按次處以罰鍰[12]。
(三)針對其他噪音
若非屬法規上列舉的特定行為,但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別人生活的聲音(如寵物吠叫)[13],可以向警察舉報[14],警察機關因民眾舉報後知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嫌疑者,就應即開始調查[15]。如果成立,會處以罰鍰[16]。
五、晚上10點之前的噪音管制手段
10點之前對特別場所[17]及特定行為[18]音量的限制較寬鬆,但若噪音已影響他人,亦可分別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處以罰鍰及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19]請管委會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處以罰鍰[20]。
註腳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16),《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統計年報──105年》,頁1-14。
- 由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
-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 此劃定作業準則,由噪音管制法第7條授權訂定。
- 請參考環境部(n.d.),〈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公告情形〉,《執行現況與政策》。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
- 噪音管制法第8條。
- 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
- 噪音管制法第9條。
-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至第8條。
- 噪音管制法第24條。
- 請參考環境部(n.d.),〈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執行現況與政策》。
- 噪音管制法第23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此款的「噪音」,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 噪音管制法第6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至第8條。
- 請參考環境部(n.d.),〈縣市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情形〉,《執行現況與政策》。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