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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往往造成財產損失、死傷,除了和解及調解,如果是用訴訟途徑解決,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1],不必分別獨立提起。

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見圖1)
(一)優點
能夠同時獲得民事及刑事判決[2],且民事訴訟不必繳裁判費。
(二)提起時間
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3],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6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4];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5],但因為民事侵權行為[6]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也不能拖太久,受傷起2年內就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7]。
(三)提起方法
向已受理這件刑事訴訟的法院提出訴狀[8],或審判期日時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講[9]。
二、賠償的範圍
(一)受傷情形[10]
包括醫療費用(如住院費及醫藥費)、工作損失(復原期的薪資)、看護費(含親人看護[11])、交通費用(如受傷後搭計程車往返醫院復健[12])、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13](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減掉事故時年齡,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鑑定,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精神慰撫金[14]等。
(二)死亡情形[15]
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指收殮及埋葬費用,不含禮品及弔唁者或家屬的餐費[16])、受害人家屬的扶養費用(如兒女對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有扶養義務,若兒女死亡則必須賠償扶養對方父母的費用)及精神慰撫金。
(三)物品損壞情形
包括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新品換舊品的費用[17]、因物品損壞導致不能營業的損失[18](如計程車受損無法載客[19])。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
- 刑法第284條:「
I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 民法第184條。
- 民法第197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
- 民法第193條、第195條。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 同註9;並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5號民事判決。法院會衡量受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影響生活的程度、加害的手段,再考量二人的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判斷慰撫金的金額是否合理。
- 民法第192條、第194條。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196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法院即肯定被撞到的計程車司機,可以向撞人的人,請求因車子需要修繕導致不能開計程車3天的營業損失4,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