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岳良(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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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A男與B女因溜狗認識,一日B女請A男到她家協助為她的哈士奇擦藥。A男入屋不久,B女隨即表明對A男愛意,並熊抱A男欲發生性行為,A男不願卻無法掙脫B女壓制而遭性侵害。A男受害後內心非常痛苦想提出性侵害告訴,但卻擔心如果告不成恐怕是否會變誣告?
一、法院判決不是客觀無疑的「真實」
在知道所謂「誣告」是什麼前,必須先理解在人的世界中,恐怕永遠都找不到一個人人都一致同意的「真實[1]」。
例如本案例,事情經過只有在場的A、B兩人經歷,即使A、B都誠實的陳述,因為兩人的個人認知、記憶及視覺角度等因素,所呈現的事實也不完全一樣。
但在人們發生爭端時,現實上必須要給出一個「真實」為基礎來判斷是非,而法院的判決就是給出一個「真實」。這個「真實」是透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所建構出來,它恐怕永遠都不是客觀上無可質疑的「真實」,而是大家基於遵守國家法律而必須接受的「真實」。
因此,當被害人控告加害者性侵,法院認定加害者無罪,代表的僅是在現有證據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2]判決無罪,並不能確認加害人一定沒犯罪,也不等同提出控告者就是說謊。
二、告訴事實完全虛構不實才可能成立誣告罪
(一)成立誣告罪[3]的要素有:
(二)依照法院[5]或學說多數見解,所謂不實的告訴或申訴內容,必須提告者有「完全出於憑空捏造犯罪內容」的故意,所以不包括「缺乏積極證明而不成罪」,也不包括對於事實的誤認或懷疑。
因此在一般刑事告訴事件,只要告訴人所述是親身經歷,不是全然說謊亂編,就不會成立誣告罪。
三、總結
以本案事實,因A男並非捏造受害情節,如果A男向警察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後,檢察官認為依照A男所陳述與案件相關事證,無法認定B女確實有違反A男的意願而逼迫A男發生性行為,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或者檢察官起訴後,最終法院判決B女無罪確定, A男仍然不會觸犯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