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圖1 銷毀、塗改證據,或者把證據藏起來,會犯罪嗎?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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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和B因債務糾紛而鬧上法院,在審理期間,A為避免自己遭到B求償,夥同妻子C一起將借據燒掉。
二、D以水果刀殺人後:
(一)立刻逃回家中,並和妻子E將兇器藏於家中暗室;或是
(二)兩星期後因事跡敗露,檢方開始偵查,D才想到要和妻子E將兇器藏於家中暗室。
請問:A、C、D與E會成立刑法滅證罪嗎?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一、什麼是湮滅證據(見圖1)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 。」
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2] ,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二、幫共犯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但問題在於,此處的「他人」是否包括共犯?根據最高法院判例 [3],共犯跟自己是一起犯罪而有利害相關的人,因此幫忙共犯滅證其實就等於幫自己滅證,不會成立滅證罪。
三、刑事案件存在的起算點:開始偵查
而另一個問題是,所謂「被告」是否包括偵查中被告?或僅限於進入審判程序的被告[4]?對此,我國最高法院是認為,只要因為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的案件,就屬於刑事被告案件 [5]。
四、案例說明
在案例一中,不論是A或C都不會成立滅證罪,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而在案例二,D本身是犯罪行為人,不論他是立即返家或事後才藏匿兇器,都不會構成本罪。但妻子E則不同,假若E是在D犯罪後立刻協助藏匿證據,因檢方還不知道案件發生,也還沒開啟偵查,此時根據最高法院見解,還不算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E不會成立滅證罪,不過如果是檢方已經開始偵查的階段,此時E的藏匿行為就會成立滅證罪。附帶一提,立法者考慮到與犯罪行為人有特殊關係者(如配偶、血親或姻親),幫助犯罪行為人滅證是情有可原,因此特別訂立刑法第167條[6] ,就法定刑部分明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從而本例的妻子E可以適用本條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而車主車子壞掉丟在路邊停車格
然而車主怕車牌被人偷走先行把車牌拔起來收在家裡這樣成立煙滅證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