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常在新聞上看到某某公司倒閉、某某公司破產的消息呢?在這系列文章中,我們會以臺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有限公司」為例,向大家簡要介紹一間公司的「最後一哩路」。
一、公司消滅要走哪一關?——「清算」與「破產」
一間公司的誕生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然而公司的消滅卻不是只要取得「解散」登記核准就沒事了,之後還必須完成「清算[1]」或是「破產」程序,這家公司才會真正地從社會上消失。
完成清算與破產的公司都會消滅,但分別適用於不同財務狀況的公司。一個負責任的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意即資產和負債孰大孰小?資產大於負債必須走清算程序;如果資產小於負債,且同時符合其他要件的話,則必須聲請破產(詳參表1)[2]。由於破產程序比較複雜,政府還另外制定一部「破產法」規範,本文先說明解散和清算程序,在系列的第二篇文章,會以專文介紹破產程序[3]。
清算程序 | 破產程序 | |
要件 | 資產大於負債 |
1. 負債大於資產;
2. 尚有財產可以清償[4];且
3. 有複數債權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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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 |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剩餘財產分配 | 向複數債權人清償債務,了結現務 |
二、清算怎麼開始?
原則上,如果是經營者主動想結束公司經營,必須申請解散登記後才能開始清算程序。為了方便大家參考,我們將公司開始解散和清算的大致流程整理在圖1。
掌握基本流程後,本文將過程中容易忽略的幾個問題提出來,提醒大家多加注意:
(一)決議解散,別忘了選清算人
公司經股東決議解散時,記得同時選任清算人,如果沒有選,依法清算人就會是全體股東[6]。而清算人在職務期間原則上代表公司[7],所以如果公司有欠稅的話,之後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的會是清算人。實務上很多股東被限制出境後,才發現是因為公司解散時沒有選任特定清算人,使得自己成為公司的清算人而急跳腳,不可不慎。
(二)不要超過期限以免被罰錢
圖1標示的各項期限都有對超過期限的公司清算人規定相應的罰鍰。例如申請解散登記,若沒有在決議解散後15天內申請的罰鍰高達新臺幣10,000元到50,000元[8]。另外,向法院做清算聲報時,如果有要求的文件還沒備齊,也要記得先向法院說明,否則超過清算人就任日後15天沒有完成聲報,也會被罰新臺幣3,000元到15,000元的罰鍰喔[9]!
三、清算怎麼結束?
清算程序實際進行的時間視公司個別情形而定,有些公司因為還有訴訟在進行,清算就會遲遲無法完結。如果公司遇到未能在6個月期限內完結的情況,清算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10],每次最多可以延長6個月。法院會發一份核准函,於函文中標明此次的延展期限,此份核准函亦須於每次期限屆至前向國稅局提出。
清算完結後,尚須經過圖2所示的一連串程序方得以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待取得法院准予完結備查函後,公司才會正式消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此階段公司尚須指定一位簿冊保存人,此人將負責保存清算相關簿冊文件至少10年[11]。公司必須備齊簿冊保管清單,並配合完成移交程序,這項大工程也必須在聲報清算完結前一併考量與安排,以順利走完清算程序。
註腳
- 公司法第24條要求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同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 關於公司的破產程序,請參考:廖家儀(2022),《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二)——公司沒錢可以破產嗎?破產程序如何進行?》。
-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數目不足以清償進行破產程序之費用,也會被認定是沒有財產可以清償。
- 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民事判例意旨,明文表示如果債權人僅有一人,即無聲請破產的必要。
-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第83條第1、4項:「
I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IV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 公司法第94條:「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