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婦人A和未婚沒有小孩的二女兒B同住,母親過世後,隔年二女兒相繼過世,國稅局開啟銀行保管箱發現二女兒留下111條黃金,價值4000多萬元。5名兄弟姊妹得知後,C男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交給母親保管的,手足為此對簿公堂[1]。
你以為不要債務留子孫就好嗎?身後財產留太多反而造成繼承人之間更多的爭執,畢竟人性本貪。
註腳
屏東一名婦人A和未婚沒有小孩的二女兒B同住,母親過世後,隔年二女兒相繼過世,國稅局開啟銀行保管箱發現二女兒留下111條黃金,價值4000多萬元。5名兄弟姊妹得知後,C男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交給母親保管的,手足為此對簿公堂[1]。
你以為不要債務留子孫就好嗎?身後財產留太多反而造成繼承人之間更多的爭執,畢竟人性本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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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繼承編對於繼承順位規定了以下四種順位[1],分別為:
前一順位有人,就由他來繼承,後一順位就沒有繼承權;而如果前一順位人拋棄繼承權,後一順位人就會取得繼承權。
在我國,配偶是可以分別和上面四個順位一起分遺產的[2]。
其中,
和子女是平均分配,例如配偶與2個子女共3人,就是除以三;
和父母及兄弟姊妹則是配偶先分一半,剩下的再給其他人均分;
和祖父母則是配偶先拿2/3,剩下的再給祖父母均分。
如果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呢?那就是配偶全拿。
二女兒B沒有「配偶」,也沒有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因為繼承第二順位的父母又都先走了,繼承權順位當然就會落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也就是由本案的5名兄弟姊妹「平分」[3]。
C男主張金條都是自己的,這下可不得了了,原本價值4000多萬一個人平均可以分到800多萬價值的黃金,怎麼可能通通讓C搶走?於是乎,理所當然地就對簿公堂囉。而訴訟程序上,既然C要主張這些黃金都是我的,我當然就要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畢竟法官當時不在現場,豈有可能你說了就算數?
民事訴訟法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在第277條[4],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說,C要主張黃金是自己的,C就要先負舉證責任。
本件C雖然提出了購買黃金的保證卡並有姪子願意作證,但因為主張的數量與實際留下的數量不符合,加上B生前是有名的命理師,有足夠財力購買黃金;但C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有能力購買黃金,所以就被判決敗訴囉[5]。
很多當事人常常認為「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但講實在的,法官根本不是親自在場看到,怎麼會知道是不是真的呢!雙方都說自己講的是真的,那法官要相信誰?所以訴訟上才會有「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分配應該負責相關證據提出的是哪一方,也免除了當事人各說各話,使法官不容易判斷的情況。
遺產這種東西,對繼承人來說基本可以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分多分少都有得分,千萬不要為了「貪」,壞了手足間的感情還不一定可以多分。
本文改寫自:江皇樺(2019),《債務債權都是債,太多麻煩哩丟災!~淺談遺產繼承及舉證責任》,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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