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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19

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文: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 2022-12-09

本文

法律扶助是什麼?誰可以申請?處理法律爭議不僅需要時間,也需要費用。為了避免讓金錢成為人民與訴訟權之間的高牆,我國政府設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人民法律上的服務,其中一個服務就是「法律扶助[1]」。

一、法律扶助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4條[2],舉凡打官司、調解、和解到契約撰寫、法律諮詢[3],都是法律扶助可以幫忙的項目。

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

舉例來說,A受到配偶的家庭暴力,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想要訴請離婚,但自己是職業主夫/主婦,膝下又有2位子女。只要符合條件,A就可以尋求法律扶助的幫忙,處理他可能面臨的離婚協議、離婚官司、子女監護權爭議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

二、有什麼申請限制嗎?

法律扶助是希望避免金錢與費用成為人民透過法律保障自己權利的障礙,因此當事人是否具有經濟上的困難,就會是法律扶助的首要判斷條件。

除了單純的口頭法律諮詢沒有身分限制,不需要特別申請以外,依照法律扶助法第5條,可以接受法律扶助服務的人,主要分兩類,一種是經濟困難,一種是有特殊保護必要。(見圖1)

圖1 沒有錢也可以請律師幫忙嗎?||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沒有錢也可以請律師幫忙嗎?
資料來源:張學昌 / 繪圖:Yen

(一)第一種:經濟困難[4]

經濟困難包含「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5]」、「特殊家庭[6]」以及「法扶自訂標準[7]」。

1.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如果當事人的「收入」在法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下,而且「家庭財產」也低於法定標準,就算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單身設籍於臺北市者為例,如果個人每月收入低於17,005元,持有的動產不超過15萬元、不動產不超過740萬元,就屬於低收入戶[8]

2. 特殊家庭

所謂的特殊家庭,指生活水平略高於中低收入戶,但卻有家暴、未婚懷孕、單親扶養等情形,而陷入生活困難的家庭。

3. 法扶自訂標準

依照當事人的家庭人口數,綜合各縣市的收入劃分出的扶助標準,每年會依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而略有不同[9]

以2020年的標準為例,如果你是臺北市單身人士,面臨法律問題,而你每月的可處分收入不超過中低收入戶收入標準的1.2倍,也就是29,152元[10],那麼你就符合標準,並且可以申請全部金額扶助;如果你是臺北市4口家庭,而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不超過116,606元,那麼你也符合標準,不過只能申請部分金額扶助[11]

簡而言之,如果你已經依照社會救助法或特殊境遇家庭條例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家庭的資格,就可以申請扶助;假如你因各種因素無法取得這些資格,但收入跟法扶自訂標準相同,也可以申請扶助。

(二)第二種:特殊保護必要[12]

為了避免產生判決不正當、不正確的結果,如果你有特殊的「案情」或是「身分」,也可能有特殊保護必要性作為申請法律扶助的理由。

1. 案情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嚴重罪名而且在偵查、審判中不曾有律師協助

這一類的案件,就有特殊保護必要。

例如B與人爭吵扭打,不慎使對方受了重傷,這時涉及傷害致重傷罪[13],但從警察局到地方檢察署的過程都沒有律師協助,就可能有提供法律扶助的必要。

2. 被告、犯嫌具「原住民身分」,而且在偵查、審判中不曾有律師協助

如果當事人在偵查、審判中都不曾有律師協助,已經有審判不公平的可能性存在,如果當事人同時又具有原住民身分,基於我國對原住民的特別保護政策,這一類的案件也會被判定成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3. 具「身心障礙」身分,難以配合筆錄或陳述意見,而且在偵查、審判中不曾有律師協助

同樣地,具身心障礙而無法進行完全陳述的人士(例如神經系統有障礙,或是心智功能不全),單獨上法庭可能難以理解法庭程序或是主張自己的權益,此時如果又沒有律師協助,就符合了特殊保護的必要性,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4. 具「少年」身分,而且在調查、審判中不曾有律師協助

少年一方面在法律上可能欠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的能力,另一方面少年權益也是政府格外重視的,因此與少年[14]相關的事件,也將被認定成具有特殊保護的必要性,而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5.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案件」

除了資力與身分以外,其實還有許多弱勢被害人是需要法律上的幫助。因此,對於某些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果法扶基金會認為有必要出手相助,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舉例來說,八八風災、澎湖空難、高雄氣爆等事件中的被害人,如果需要法律上的幫助,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15]

除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外,其實政府也有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幫助,例如各地政府會提供市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是各地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輔導人民在法院進行各項程序[16]。因此,民眾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案情、資力或身分,獲得不同管道、不同層級的法律幫助。

註腳

  1.   想知道如何申請可以參考:張學昌(2020),《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2.   法律扶助法第4條:「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法律諮詢。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3.   如有法律諮詢的需求,可至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尋求電話、現場或視訊諮詢。
  4.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
    I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II 申請人非同財共居之配偶或親屬,其名下財產不計入前項第三款之可處分之資產。前項第三款之資產及收入,申請人與其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無扶養事實者得不計入;申請人與其配偶長期分居者,亦同。
    III 第一項第三款可處分資產、收入標準及前項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5.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6.   此處特殊家庭,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之定義:「
    I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II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III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IV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7.   詳細收入標準,請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n.d.),《無資力標準》。
    標準制定依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規定第2條第1項與第2項:「
    I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准予全部扶助者,係指申請人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申請人為單身戶,其可處分之資產未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且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逾其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收入標準之一點二倍。但低於本標準修正前之標準者,仍依修正前之標準。
    二、申請人非單身戶,其可處分之資產未逾五十萬元,且其家庭人口自第三人起,每增加一人,可處分資產增加十五萬元。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逾其住所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之收入標準。但金門縣及連江縣依台灣省標準為其計算標準。
    三、全戶所得未達申報所得稅之標準。但因軍公教及獎勵投資優惠或逃漏稅,致未申報者,不在此限。
    II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准予部分扶助者,係指申請人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不符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標準,但超過部分未逾百分之二十。」
  8.   衛生福利部109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9.   申請人要用哪個縣市的標準,是依照「住所地」判斷,而不是戶籍地。舉例來說,某北漂青年的戶籍地是高雄市,但在臺北市居住、工作與生活,假如這位青年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法扶自訂標準,就要參照臺北市的標準,而不是高雄市的標準。
  10.   臺北市2020年的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是每人每月24,293元(詳參註8),依此計算,法扶的扶助臺北市單身人士的標準就是每月可處分收入不超過29,152元(計算式:24,293*1.2=29,152)。
  11.   詳細的資力標準,可參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20),《109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12.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三、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四、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五、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六、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15.   參考本款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54期,頁281-308。
  16.   例如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士林地方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提供訴訟、非訟業務的基本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