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在完成特級廚師修行之旅後回到臺灣,決定開業經營「菊上樓」分館,打算一展廚藝長才。他聽說依照法令,開業後一定要加入當地「ㄍㄨㄥ會」成為會員;他又聽說像他這樣沒有另聘員工的自營作業者,可以加入「ㄍㄨㄥ會」參加勞工保險。然而,X上網查詢後發現,當地既有「烹飪商業同業公會」,又有「餐飲業職業工會」,究竟人家說開業一定要加入的是哪個?可以參加勞保的又是哪個呢?
X在完成特級廚師修行之旅後回到臺灣,決定開業經營「菊上樓」分館,打算一展廚藝長才。他聽說依照法令,開業後一定要加入當地「ㄍㄨㄥ會」成為會員;他又聽說像他這樣沒有另聘員工的自營作業者,可以加入「ㄍㄨㄥ會」參加勞工保險。然而,X上網查詢後發現,當地既有「烹飪商業同業公會」,又有「餐飲業職業工會」,究竟人家說開業一定要加入的是哪個?可以參加勞保的又是哪個呢?
時常有人將「工會」與「公會」混為一談,兩者字音雖同,意義卻截然不同,在勞資關係中甚至是相對的概念。其實,兩者可從法律層面簡單區分,「工會」是依工會法所組成的團體;而「公會」則是依工、商、自由職業等相關法令所組成的團體[1]。
工會與公會都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職業團體」[2](見圖1)。職業團體是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具有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3]。
依據內政部統計分類,職業團體區分為農會、漁會、工會、工商業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4]。因為不同類型的人民團體之間差異甚大,需要不同法令予以規範,於是人民團體法就明文規定:如果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團體,優先適用專屬的特別規定[5]。於是工會優先適用工會法;而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則分別優先適用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職業各別專屬法規(例如醫師法、律師法等)。
在這麼多不同行業或職業[6]的從業人員所組成的職業團體中,同一行業從業人員團體名稱常以「同業公會」作為結尾,例如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其會員即由全臺生產鋼胚、鋼筋、型鋼等鋼鐵產品的工廠所組成;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其會員則由所在地位於高雄市的旅行社所組成。至於同一職業從業人員團體名稱則常以「公會」作為結尾,例如台北律師公會、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南市記帳士公會等。這些同一區域的工廠、公司行號等資方,或各類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或加入的便是我們常說的「公會」。而「工會」根據不同的組織類型,則可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7],勞工可根據自身所屬的企業、產業及職業別,分別組織或加入不同類型的工會[8]。
工會是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的組織,它的存在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彰顯了勞動三權之中的「團結權」,是形成勞雇平等地位的重要機制。「團結力量大」,單憑勞工個人力量無法與雇主抗衡;因此法律保障勞工加入及組織工會的權利,同時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參與工會而對他有不利的待遇,或影響工會成立、組織及活動[9],藉此保護勞工團結權免受雇主侵害[10]。
除此之外,工會還具備簽訂團體協約、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勞動條件、推動勞工教育、協助會員就業、開辦事業(例如互助儲蓄)等功能[11]。至於投保勞保,也是由職業工會為會員中具有沒有一定雇主的勞工,或沒有另聘員工的自營作業者(例如案例中自己開餐廳的老闆X),辦理勞保加保申報[12],也是一般民眾常聽到「可以自己去工會投保勞保」說法的由來。
總結來說,工會對內可以照顧會員、對外可以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談判,是勞資關係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常見的公會有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等。工、商團體分別適用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是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的組織。工、商團體的主要任務是工商研調發展、技術合作或國貿推廣、處理有關會員事宜、政策法令研究建議與協助推行等[13]。
而自由職業團體通常是具有較高專業性的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各自適用專屬法規,例如律師法、會計師法或醫師法等。以律師為例,律師適用律師法,執業律師應依法加入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14]。地方律師公會的宗旨是提升律師品格與能力、改善執業環境、督促參與公益活動等[15];全國律師聯合會則是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改善執業環境、落實自律自治、培育人才、提升服務品質及保障人權為目的[16]。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出各種公會的任務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的功能在於協助該行業或職業的發展,不論是對內處理會員事務,或對外與其他團體或政府協商斡旋、議定協約。相較之下,工會最重要功能在於保障勞工的團結權,與雇主協商談判。因此,勞資協商時,只有工會有權代表勞方締結團體協約;而資方除了個別雇主外,各業同業公會或聯合會也可以雇主團體的身分議定協約[17]。所以,一旦錯把「公會」當「工會」,等於把勞方講成資方,這可誤會大了。
在臺灣,公會採「業必歸會」,意思是一旦登記成為工廠、公司、行號,或開始執業,就必須強制加入該行業的同業公會或該職業的公會[18];相較之下,各類工會之中只有規定企業工會採強制入會[19],但違反強制加入企業工會時,又沒相關的罰則,所以也有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企業工會的強制入會只是訓示規定[20]。
有關工會與公會的比較,可參考表1,兩者無論在類別、適用法規、成員、組織目的等方面都截然不同。
比較項目 | 工會 | 公會 |
人民團體類別 | 職業團體 | 職業團體 |
適用法規 | 工會法 |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各自由職業特別法 |
成員 | 同一企業/職業/產業的勞工 | 同一區域的工廠/公司、行號/各類職業從業人員 |
組織目的概述 | 保障勞工團結權 | 協助行業或職業發展 |
團體協約代表 | 勞方 | 雇主(工商團體) |
是否強制加入 | 僅企業工會採強制入會 | 是,業必歸會 |
案例中,X的「菊上樓」餐館取得登記後,依法應加入當地的烹飪商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21];另外,如果想以自營作業者的身分參加勞保,則應該加入當地的餐飲業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由職業工會辦理勞保,保障X的勞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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