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09-12

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梁九允(認證法律人) ‧ 2022-12-06

本文

從社會新聞上常常看見因為鄰居製造噪音而引發的糾紛,像是夫妻吵架、小孩跑跳、拖拉傢具物品等所造成的聲響,如果這些噪音問題未能取得共識或有效處理,容易使噪音問題被放大而形成鄰居間的糾紛。萬一遇到這類「近鄰噪音」,又無法與對方取得共識時,我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什麼是近鄰噪音(見圖1)

圖1 鄰居很吵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梁九允 / 繪圖:Yen
圖1 鄰居很吵怎麼辦?
資料來源:黃蓮瑛、梁九允 / 繪圖:Yen


在所有的噪音當中,由鄰居間的居家生活或非營業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可以通稱為「近鄰噪音」,這類型的噪音多半的狀況無法用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所以環保機關難以訂定管制標準進行管制。這是因為人為活動與機械運作不同,機械的運轉通常有穩定性和持續性,絕大多數可以用噪音計進行測量,但人為活動像跑跳、喧鬧等,則和人的情緒相關,發生時間不固定,不易測量,而且沒有持續性[1]

面對近鄰噪音,一般人會想到向環保局陳情,但可能因為無法量測判定,或不屬於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處理的權責範圍[2]而難以解決。那麼究竟可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二、可以主張的法律途徑簡介

(一)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投訴

如果是住在公寓大廈的住戶,面對同公寓住戶製造的噪音,可以先向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反應,由他們先出面制止或依規約處理。若經制止後情況後仍未改善,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處以3000至15000元罰鍰、並要求其改善,不改善還可以連續處罰[3]

(二)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這類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但又妨害公眾安寧的近鄰噪音,像是住家噪音、動物叫聲等,也可以找警察來處理[4]。若處理員警親身了解後,認定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的話,可認為是妨害公眾安寧[5]。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6]的規定,員警對於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人,最重可對他處罰6000元罰鍰。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首先,對於噪音製造者,土地所有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93條請求禁止喧囂侵入[7],就算是租屋在外,承租人也可以準用本條規定請求禁止噪音侵入[8]。但要注意,如果噪音侵入的情形很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以認為相當的話,法院多認為不應允許這樣的請求,反而是認為彼此應該在合理範圍內相互容忍,不可以任意限縮別人的活動來符合自己的需求[9]

除了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之外,因為「居住安寧」是屬於法律上所保護的人格權益,如果對方在居住區發出超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噪音,而且情節重大的話,即使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10]的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11]

三、結語

面對鄰居糾紛時,理性溝通是最好的方法,但若努力之後仍無法和平解決糾紛,瞭解以上可以主張的法律途徑,也不失為合法保護自身權益的好方法。

註腳

  1.   請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近鄰噪音之定義》。
  2.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4.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5.   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1992/3/27):「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相關裁罰裁定可以參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7.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8.   民法第800條之1:「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9.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10.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1.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71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