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假扣押[1]。當債權人盡力向法院釋明請求的原因、需要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得到准許假扣押聲請的裁定後,究竟要不要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要的話,要查封哪些不動產、動產?
在法院作出准許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必須再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執行,執行的程序才會開始進行。如果債權人沒有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依然可以自由地處分他的財產。因此,如果債權人想確保債權,避免債務人脫產導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接下來就必須聲請假扣押執行。
一、前置作業:向法院提存所提供擔保
(一)為什麼要先聲請擔保提存?
向法院的提存所提供擔保,在法律上稱為「擔保提存」,是指聲請人將一筆擔保金暫時存放在法院提存所保管。這種擔保制度的目的,是當債務人因為假扣押受到損害時,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2]。在聲請假扣押執行之前,通常要先向提存所聲請「擔保提存」。
在剛完成的假扣押聲請程序中,債權人陳述債務人脫產、逃匿等假扣押原因後,通常會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請求法院准許假扣押;法院如果認為債權人的說明大概可能是真的,可以酌定相當金額(通常是請求保全金額的1/3),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因此,債權人聲請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之前,要先依照假扣押裁定記載的擔保金額,向法院提存所提供足額擔保由提存所保管。
(二)如何聲請擔保提存?
擔保提存通常要準備以下文件、物品[3],向想要查封的標的物所在地或第一審法院的提存所聲請(例如要查封債務人在臺中的房子,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4]:
-
提存書:填寫正本一式二份[5],提存書的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的書狀範例,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8-4180-7fc1d-html;
-
法院假扣押裁定:正本或影本1份,用來證明聲請擔保提存的原因;
-
聲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擔保提存費500元[6];
-
提存物:通常是金錢,這也就是聲請提存程序最重要的一部分。聲請人可以提供足額的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向提存所旁的銀行櫃檯辦理繳納。部分法院也有提供匯款或特定銀行支票的方式[7],但建議詢問個別提存所。
-
其他文件:例如如果要委任他人辦理,要準備委任書。
完成提存後,會拿到上面記載著「准予提存」的提存書正本,才可以接著聲請假扣押執行。另外,聲請人也要特別妥善保管提存書正本,日後聲請取回提存物(也就是把擔保金拿回來)的時候要用到[8];萬一遺失的話必須辦理公告[9],比較麻煩。
二、聲請假扣押執行
聲請假扣押執行,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時間——必須在收到假扣押裁定的30日內聲請,逾期就不可以再聲請執行[10]。如果超過30日還想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就必須重新從假扣押的聲請開始。
(一)應準備的文件
聲請假扣押執行,則有以下常見應準備的文件:「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11]」,並檢附假扣押裁定[12]、提存書,和其他債務人財產情況的說明與證物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裁定。
(二)需繳納的費用
至於費用的部分,假扣押執行也是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種,所以必須繳納執行費給法院,費用是聲請假扣押執行金額的8‰[13];雖然是由債務人負擔,但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預繳[14],也常見法院命債權人先繳納。關於假扣押聲請、擔保提存、假扣押執行的各項費用,簡單整理債權人常見應繳納的費用如圖1。
三、結語
簡單介紹假扣押執行和擔保提存的法律知識。不過,假扣押從聲請、擔保提存到假扣押執行的聲請,以及後續很多實際執行的問題,仍涉及許多專業層面,有相關的疑難雜症,還是建議洽詢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保障法律權益。
註腳
- 假扣押制度的相關說明,請參閱:陳琦姸(2024),《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第2版,頁831。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附式三);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七、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 - 提存法第5條:「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第7條:「
I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II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III 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
IV 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 - 提存法第8條第1項:「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 提存法第28條第3項:「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 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n.d.),《採用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流程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1),〈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可否用支票或匯款方式?清償提存是否相同?〉,《提存業務常見問題》。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聲請取回提存物,應作成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六),為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同一之印章,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原提存書。」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I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
II 前項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或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III 第一項期間內,無人聲明異議者,視為已提出必要文件。」 -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的範本可以參閱:司法院(2021),《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
-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
I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II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