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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8

正職、代理、代課教師的保險有什麼不同?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黃子容(認證法律人) ‧ 2022-12-06

案例

A、B分別是某市立國中的正職教師與代理教師,兩人在相近的時間懷孕生產。當彼此交換生產後申請津貼補助的資訊時,正職教師A發現自己能領一筆生育津貼,而代理教師B也有生育補助費可以領,但聽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差不多,但津貼補助的依據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同時擔任教職的兩人要依照不同的規定申請相似的津貼補助呢?

本文

一、正職、代理、代課,三種教師有何不同?

一般稱的正職教師,是指取得教師資格後,在學校編制內的正式專任教師[1]

而高中以下的學校老師,除了正職教師,還有代課教師與代理教師,他們的聘用,主要是為了補足正職教師在學校無法上課的情況。而代理教師與代課教師的差別在於,代理教師全部的上班時間都要留在學校,而代課教師只要部分時間在學校擔任教師[2]

代理教師與正職教師一樣禁止在校外兼職或兼課,代課教師則沒有限制[3]

二、正職教師的保險

(一)正職教師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正職教師因為具有學校「有給專任教職員」的身分,必須參加公保[4]

由於正職教師已經參加了公教人員保險,因此不可以再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5]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有六項

「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包含: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6項保險事故[6]

三、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的保險

(一)代理、代課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簡稱勞保)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代理、代課教師因為都只是正職教師的職務代理人,並不是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所以不能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只能參加一般的「勞工保險」[7]

(二)勞工保險的給付範圍也有六項

勞工保險的給付範圍包括: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等6項保險事故[8]

四、「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差別

「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比較,請見下表1。

表1:「公保」和「勞保」保險給付範圍的比較
  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險
適用對象 正職教師 代理教師、代課教師
生育

(1) 包括分娩、早產,可請領一筆生育津貼;
(2) 被保險人的配偶不在給付範圍內;
(3) 如為養育滿3歲以下的子女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以再請領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包括分娩、早產與流產,可以請領生育補助費;
(2) 被保險人的配偶不在給付範圍內;
(3) 勞工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外規定在就業保險法中。

傷病 不包含[9] 因正在治療傷病而不能工作,無法取得薪水。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的醫療期間(非職業傷病限住院期間),可以請領補助費,彌補薪資損失。
醫療 不包含 因職業傷病就醫可以請領住院治療所需支出的費用(包括檢驗、會診、藥劑、治療材料、手術、膳食費用、勞保病房等)
失能 請領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的眷屬 除被保險人外,符合特定條件的眷屬[10],也可以再請領眷屬補助
老年 原則上須年滿55歲,才可以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2018年起原則上須年滿61歲,每2年提高1歲,到2026年以後原則上須年滿65歲,才可以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死亡

(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原則上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眷屬死亡:
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未滿25歲的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原則上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可以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2) 家屬死亡:
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
 

五、結論

本案中,由於A是正職教師,投保「公教人員保險」;而B是代理教師,投保的是「勞工保險」,兩人是依據不同的保險制度申請生育給付。A可以請領公保2個月的生育給付,而B則可以請領勞保60日的生育補助費[11],兩人的生育補助津貼實際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註腳

  1.   教師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除了高中以下的代理、代課教師屬於非正式專任教師,在專科以上也有兼任教師,是為了因應大學、專科學校實際的教學需求而聘任,而兼任教師的保險也和專任教師不同。但礙於篇幅,本文只針對高中以下的教師,說明依據他們的身分不同,各自參加不同的保險制度。
  3.   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召開的「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乙案決議如下:
    (一) 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 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 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 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 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 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 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參考臺中市教育局,轉知: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案(2018/01/22)。
  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第1項:「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1項:「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4項:「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各項保險給付的內容,可以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章
  7.   銓敘部(86)臺特一字第1560038號函(1997/12/9):「案經函准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一二七八二五號書函查復略以:「二、代理教師係屬職務代理人,並非皆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除擔任懸缺代理教師外皆未佔編制職缺,其被代理人之職缺皆予保留,又其等聘期端視被代理人差假期間長短而定,並無一定聘期。三、至『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前代理教師之保險,係以勞保辦理。」是以,依上開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尚非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核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比照一般公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8.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七節的規範。
  9.   雖然公保沒有傷病給付,但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教師原則上每學年有28日的不扣薪病假,相較之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1年只有30日的半薪病假。既然老師在規定的日數內請病假並不會造成薪資損失,也不需要像勞保有傷病給付制度,以彌補病假的薪資損失。
  10.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I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II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1項:「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之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