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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07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 2022-11-18

本文
圖1 生活上常見成立強制罪的行為?||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圖1 生活上常見成立強制罪的行為?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生活上常見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1]強制罪的行為,包含:

(一)A與B爭吵不休,A一氣之下以手圈住B的脖子,強拉B到辦公室理論[2]

(二)A與B時常因為房屋的租金問題產生糾紛。某日A因不滿對方,便攜帶鎖鏈將租給B的房屋大門上鎖,導致B無法從屋內自行離開[3]

(三)A與B在駕駛中產生行車糾紛,A將車停置於B車前方並下車理論,並試圖打開車門以及拍打車窗阻止其離去[4]

至於常見的其他行為,例如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肉身抗爭與證據保全等,是否構成強制罪,則有爭議。

二、不分晝夜地以電話、簡訊騷擾他人

法院見解傾向不構成強制罪。強制罪要求有一定的強暴、脅迫行為影響他人,電話騷擾雖然使人不悅、影響被騷擾者的生活,但是手段不具備強暴或脅迫性質,因此不構成強制罪[5]。然而,根據騷擾的具體情況,有可能構成侵害居住安寧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在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通過以後構成違法的糾纏行為。

三、肉身抗爭

是否構成強制罪,法院沒有一致的見解。

2014年中國國臺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時,幾名青年以肉身與車輛阻擋通行,傳達政治理念。法院考量被告動機良善、阻礙時間短暫,認為沒有實質違法性,判決無罪。

然而,同年公投護臺灣聯盟為了要求立委決議廢核四,於立法院前抗議,阻擋通行,且產生肢體衝突。法院就認為此案被告手段過於激烈,認為有實質違法性,判決有罪。

因此,以肉身抗爭來表達意見,會因為個案事實不同、手段不同而影響是否構成強制罪。

四、證據保全的強制行為

過往曾有案例是工程公司拆除房屋過程中,毀損一旁房屋。屋主為求保全證據,要求工程公司不能把執行拆除工程的怪手移走,並阻止駕駛運走怪手,該案法官認為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6]

註腳

  1.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參照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558號刑事判決
  3.   參照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
  4.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5.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28號刑事判決:「被告上開打電話及傳簡訊行為,並非對於受話人有必須接聽或閱讀之物理強制力,而行動電話來電之鈴聲或傳來簡訊之提醒聲音,亦非有不法實力之脅迫,縱大量密集之來電或簡訊足以使心煩或不便,惟因此等均不該當強暴或脅迫之行為」
  6.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8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