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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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寓大廈)裡發生的漏水問題,視漏水的區域決定由誰負責。(見圖1)
一、牆面、地板(樓面)漏水
如果是牆壁、地板漏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1],由共同牆壁、上下樓地板的雙方一起負責。
例如,2樓住戶發現天花板滲水,經調查是2、3樓之間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應由2、3樓住戶一起分擔。如果漏水問題發生在左右牆壁內管線,就由左右鄰居共同分擔維修費用。
如果牆面、樓面的漏水問題不是自然造成,而可歸咎於上下、左右的某一戶鄰居,例如:裝潢、排水孔堵塞不清理,那就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二、大廈屋頂漏水
假如漏水不是因為牆面或樓面間的管線問題所造成,而是因大廈屋頂漏水順流導致,應由全體住戶一起負責。
住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社區的屋頂屬於共用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2],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由社區的公基金[3]支出,或由住戶按持有共有部分的比例分擔費用,並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
如果屋頂的漏水問題並非自然產生,而可歸咎於社區內的某一戶鄰居,例如:使用屋頂時不慎毀損置於屋頂的管線,那麼仍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但修繕費用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我們公寓樓頂樓水,部分家裡有漏水的住戶說要蓋鐵皮屋來防漏,要每住戶都一起分擔,不付的就等著收存證信函,防水就一定要蓋鐵皮屋嗎?我覺得不合理,我家1~2樓沒漏要吃2戶的錢,正常1樓不是不用負擔嗎?
如果說頂樓是共用空間我可以不同意以加蓋鐵皮屋的方法處理嗎?謝謝
另外,樓下鄰居還跟我索賠漏水修復及請假開門讓我進他家修復的補償金,這樣合理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