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社區(公寓大廈)裡發生的漏水問題,視漏水的區域決定由誰負責。(見圖1)
一、牆面、地板(樓面)漏水
如果是牆壁、地板漏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1],由共同牆壁、上下樓地板的雙方一起負責。
例如,2樓住戶發現天花板滲水,經調查是2、3樓之間的管線問題,維修費用應由2、3樓住戶一起分擔。如果漏水問題發生在左右牆壁內管線,就由左右鄰居共同分擔維修費用。
如果牆面、樓面的漏水問題不是自然造成,而可歸咎於上下、左右的某一戶鄰居,例如:裝潢、排水孔堵塞不清理,那就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二、大廈屋頂漏水
假如漏水不是因為牆面或樓面間的管線問題所造成,而是因大廈屋頂漏水順流導致,應由全體住戶一起負責。
住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社區的屋頂屬於共用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2],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由社區的公基金[3]支出,或由住戶按持有共有部分的比例分擔費用,並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
如果屋頂的漏水問題並非自然產生,而可歸咎於社區內的某一戶鄰居,例如:使用屋頂時不慎毀損置於屋頂的管線,那麼仍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但修繕費用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註腳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公寓大廈的公共基金來源包含大廈起造人按總工程款提撥、住戶繳納、基金孳息或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