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都會讓社會產生不小的激情,不論支持的是哪一個政黨,或是哪一個候選人,其實大家應該都還是會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有哪些?」本篇文章試圖以較為淺顯易懂的方式,帶大家一起了解現行針對總統/副總統參選資格上的限制。(見圖1)
Q1、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資格是依據哪些法律呢?
A1、最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常聽到報導簡稱的「選罷法」,其實有分總統/副總統與其他公職人員,是不同的法規喔。而從總統選罷法第1條也可以知道[1],更上位的法源依據是憲法第46條[2]及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3]。
Q2、總統與副總統的參選資格是什麼?
A2、這部分的根據要回到總統選罷法的規定,又可以分出必須具備與不能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具備的條件
據總統選罷法第20條第1項[4]所規定,要符合這些條件: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的選舉人,而且年滿40歲,才可以申請登記成為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
(二)不能具備的條件
1. 總統選罷法第20條第2項
然而,總統選罷法第20條第2項[5]卻也說明了不得成為候選人的條件之一:如果有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或港澳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等情況,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2. 總統選罷法第26條
如曾犯某些特定犯罪(例如貪污)而遭判刑確定,或被褫奪公權,又或者受到監護/輔助宣告等法定情況,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6]。
3. 總統選罷法第27條
如果是現役軍人、辦理選舉事務的人員,或者有外國國籍的話,不能申請登記為候選人[7]。
Q3、想申請成為候選人,有什麼方式呢?
A3、如果符合了QA 2的資格,想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能透過以下2種方式:
(一)政黨推薦
一個政黨僅能推薦一組候選人,且該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中,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的總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5%以上[8]。換言之,較小的政黨是無法直接推出候選人的。
(二)經連署人連署
經連署人連署過關,也可以成為候選人,但從1996年總統直選以來,成功連署成為總統候選人的寥寥可數[9]。首先,必須要在選舉公告發布後5天內向中選會申請為被連署人,而且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10]。
等中選會公告被連署人名單後,還要在45天內提出連署書,連署人數必須達到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的選舉人總數1.5%門檻(以2020年總統選舉為例,總共要28萬384份[11]),才能算是連署成功、取回保證金。如果連署人數連規定的一半都沒達標,那保證金就會被沒收[12]。
Q4、總統選罷法大致上規範了哪些事情?
A4、簡單來說,總統選罷法內說明了選舉罷免的機關、選舉人與候選人的資格、選舉公告與活動的限制、投(開)票相關的規範、針對選舉結果衍生的事項(如票數相差太近或得票數相同時怎麼處理)、缺位補選和相關的罷免,還有妨礙選舉罷免的罰則、選舉罷免訴訟等等。而若干細部的規定,尚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補充。
結語
我國對於總統與副總統的資格要求簡介如上,其實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限制,人人都能夠藉由政黨推薦或連署的方式成為候選人。但競選之餘,保證金能不能拿回來,或是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補貼款[13],或許也是總統候選人所關心的另一個重大議題吧!
註腳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條第1項:「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 中華民國憲法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2項:「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或為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或第七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該二項之未遂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或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轉讓、運輸、出借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之罪,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日前,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七、曾犯前六款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同。
八、曾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十、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十一、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十二、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
十三、曾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
十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
I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II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III 同一組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同時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2項:「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2項:「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 公視新聞實驗室(2019),《邁向總統之路 - 公民連署參選總統,難度真的很高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83150025號公告(2019/9/18)。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2項、第4項:「
II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IV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
I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II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III 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一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IV 候選人或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V 第一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VI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或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