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間製造販售運動鞋的公司,註冊「哈妮」文字商標指定使用於鞋子商品,商標權利期間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10年。2020年底,A忘記申請商標延展,「哈妮」商標到期消滅。其他人可以把「哈妮」商標拿去註冊或使用嗎?
臺灣商標法採「申請註冊主義」,任何人想取得商標權,必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申請[1],智慧局會審查是否有不可註冊的情形[2],再通知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才會將商標公告註冊,並發給申請人商標註冊證[3]。
不過商標權是有期限的,自註冊公告日起算10年[4]。如果希望商標權一直延續下去,原則上商標權人須在到期前6個月向智慧局申請延展,每次可延展10年[5],如果沒有申請延展,商標權到期即失效。但考量商標權取得及維護不易,商標法也給予商標權人優惠,若真的忘了,在商標權到期後6個月內還是可申請延展,只是須繳納2倍的延展註冊費。
商標有一項特色,必須實際於交易活動及過程中使用商標(例如於招牌、產品本身、包裝、官方網站、臉書、廣告宣傳單、統一發票上標示商標)[6],才能讓消費者看到商標時可以聯想到商品或服務的製造、銷售或供應者,發揮識別來源的功能、累積商譽價值。因此使用商標是商標權人的義務,如果占了權利卻不使用,且長達3年以上,使商標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申請廢止[7]。
正因為商標會實際投入市場使用,持續累積知名度及商譽,商標權到期消滅時,它的知名度、識別力或商譽不會一夕間消失。若有第三人將已到期消滅的商標重新申請註冊再投入市場使用,非常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不過,已到期消滅的商標畢竟沒有註冊,為了衡平消費者利益、先使用者、後申請者權益,商標法規定只有在特定[8]的情況下,先使用商標的人才能排斥後申請者的商標申請註冊[9]:
是否構成近似,主要是以二商標整體圖樣,從外觀、讀音、觀念等方面綜合判斷。
是否相同或類似,會依據社會通念及市場的交易狀況,從商品/服務的性質、功能、用途等方面綜合判斷。
例如,申請人曾是先使用人的員工(有僱傭契約關係),或營業地址相近具地緣關係,或曾向先使用人購買商品具業務往來關係[12],或雖無業務往來,但彼此為競爭同業而知悉先使用商標存在[13]。
雖然仿襲意圖是申請人主觀內心的想法,但可以靠外在客觀證據加以推論,從商標近似程度、商品/服務類似程度,以及申請人與先使用人是否具上述關係可以在申請商標前實際接觸而知悉先使用商標等事實綜合判斷。實務上曾發生申請人選用商標有自身緣由的正當理由,例如,源自自身在國外的公司名稱、網域名稱;或源自申請人自己的生命經歷,即使與先使用商標文字相同、商品/服務相同或極為類似,因而被法院認為申請人無仿襲意圖,仍得申請商標[14]。
如前所述,即使是已註冊的商標,如果超過3年沒有使用,任何人都能申請廢止。已過期的先使用商標,如果在他人申請註冊前超過3年沒有使用(以他人商標申請日為基準回溯3年),就更沒有保護的必要了,因此不能阻礙他人申請註冊[15]。
如果「哈妮」商標屆期消滅後,被人仿襲拿去申請註冊,A公司可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向智慧局提出異議或評定,撤銷後申請人的商標註冊[16]。
提起異議或評定是行政程序,目的是阻止他人「註冊」商標取得商標權。如果要禁止他人使用商標、阻止商品繼續在市面流通,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排除侵害[17]。
不過,「哈妮」商標已到期失效了,法律對於未註冊商標設了一個高標準,必須達到「著名[18]」的程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才能禁止他人使用[19],也就是說「哈妮」商標必須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知悉,才能禁止他人仿襲使用。
未註冊商標在法律上所獲得的保護受到相當大的限縮,但因為已經超過商標延展的期限(2021年6月30日前),如果A公司還想繼續使用「哈妮」商標,最好的方式,應盡快提出新申請案重新取得商標註冊,才能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
註腳
黃蓮瑛、王祖瑩(2022),《發現對手侵害我的商標權、著作權或專利權,我可以直接在網路上公告周知嗎?》。
廖健期(2020),《什麼是商標的異議、評定程序?兩者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