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想要販售一款B餅乾零食,預計以「B餅乾零食裝C品牌盤子上(盤緣有C已註冊的logo)」的圖樣作為產品包裝,再由A公司攝影,作為B包裝上示意圖片來使用。
請問B餅乾包裝上的示意圖片有C牌產品,A公司是否會侵害C牌的商標權或著作權?
本案例中,A公司把B餅乾零食裝在C品牌的盤子上拍攝,作為B包裝上的示意圖片並販賣。只要示意圖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認為B餅乾零食是由C品牌公司所生產,或產銷過程是經過C同意、授權或贊助的,就可能侵害C的商標權。例如C牌除了生產、販售餐盤,也會自行產銷零食,並會將自己的零食放在盤緣有C牌logo的盤子上製作廣告、販售,且也已將logo註冊於糖果、餅乾類[2];而A公司竟如法炮製將B餅乾也放在C牌的盤子上(盤緣顯示C已註冊的logo),拍攝照片作為B餅乾包裝的示意圖並販售,這樣讓「消費者會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下,A公司就可能會被認為侵害了C品牌的商標權,會有民事侵害商標權的賠償責任[3],甚至可能有刑責[4]。
但如果是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5],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信方法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著重對商品或服務的說明,而不是在使用對方的商標[6],就可以主張沒有侵害他人的商標權[7]。所以如果A只是將C品牌的盤子作為背景,並不是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也就是大家不會誤認為B產品是C製造、授權或贊助的,此時即使出現在廣告圖片中, A仍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而不受C品牌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
只是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綜合考量圖片的配置、字體大小、顏色和設計是不是特別顯著而讓消費者誤認商品的來源,以及有沒有攀附對方商譽的意圖等[8],並依據各種主、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責任。
本案例中A公司自行拍攝了C品牌的盤子(包含盤緣的logo),如果C品牌盤子上的logo設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會被認為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美術著作[9],A的行為是以攝影的方式重製C的美術著作[10],在沒有事先取得同意的情形下,可能侵害C的著作權,原上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11],並可能觸犯擅自重製罪而有刑責[12]。
在例外的情形,A如果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13]第2項,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沒有侵害C的著作權。個案是不是符合「合理使用」,要檢視著作的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的性質、利用的質量在整個著作中所占的比例、使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等一切情形來判斷,如果符合就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雖然A可以主張C品牌盤子上的logo不是攝影著作的主要拍攝內容,只是整個照片構圖的一小部分,應該屬於合理使用,但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依據各種主、客觀證據資料,來判斷是否成立侵權責任,建議先得到對方的授權再利用,較能避免後續發生糾紛的風險。
註腳
王瀚誼(2022),《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曾允君(2022),《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