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名正在撰寫論文的研究生,在撰寫的過程中,A參考了很多國內外學者的書籍與期刊文章,也有把學者見解引用在自己的論文中。然而,A看到最近新聞上層出不窮的抄襲爭議,A擔心在論文中引用學者的見解是否會構成抄襲?此外,A也想要知道該如何避免抄襲呢?
所謂的「抄襲」,在著作權法中,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或「改作權[1]」。
「重製權」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之一[2],也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且重要的權利。「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都算是重製[3]。例如:複製他人著作的文字內容,張貼在自己的網頁上,就是重製[4]。
將自己的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的「改作權」,也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之一[5]。「改作」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6]。例如:將英文小說翻譯為中文版、將小說拍成電影等,都屬於改作。
在法院判決實務上,主要是以「接觸」與「實質相似」作為抄襲的認定標準[7]:
「接觸」是指行為人有閱讀或聽聞他人著作的事實,包含直接或間接的接觸,或者是依據社會通常情形,有合理的機會或可能性接觸他人的著作(例如:直接從作者處取得作品,或是著作已經在市面公開販售[8])。因此,如果是在創作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接觸他人的著作而完成的獨立著作,即使與他人的著作相似,也不會有著作權侵害問題[9]。
「實質相似」是指行為人的著作引用其他著作權人的著作中,涉及實質且重要的表達部分,而且這個部分的觀察及認定必須綜合「質」與「量」兩方面一起考量[10]。量的相似,是指抄襲的部分所占的比例;質的相似,則是指抄襲的部分是否為重要部分,如果是重要部分,即使只占著作的小部分,仍會構成實質相似[11]。
重製權、改作權等著作財產權,都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因此,如果可以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在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的範圍內,合法使用著作[12]。
著作的使用,如果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13]。在著作權法中明定了數種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14];或是學校或教育機構為了辦理各種考試,可以重製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寫成試題[15]等。
此外,著作的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合理使用情形的「合理範圍」內,或是有其他前述情況以外的合理使用情形,應審酌一切情形,參考以下事項,進行整體判斷:
A基於撰寫論文之研究目的而引用學者見解,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因此,只要A注意在合理範圍內使用這些書籍、期刊文章等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就可以避免「抄襲」,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或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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