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才算是「營業秘密」?公司要怎麼做才能讓營業秘密受保護?

刊登:2023-07-28・最後更新:2023-08-17

案例

B是A公司的老闆,A公司的規模雖然不大,但經過B多年的辛勤努力,如今不僅擁有穩定的客戶,更因為B獨創的製造技術,所以A公司的產品品質優良而且穩定,在業界奠定了良好的口碑。隨著經營的規模擴大,員工人數逐漸增加,A公司也開始與其他同業形成競爭的態勢,這時B不免開始思考,究竟要如何把A公司獨創的製造技術,以及多年來經分門別類,辛苦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等不能外流的重要資訊,變成營業秘密,進而受相關法規的保障呢?

本文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見圖1)
 

圖1 什麼是營業秘密?||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圖1 什麼是營業秘密?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營業秘密」是關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而且還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1]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秘密資訊的擁有者在主、客觀上認為這項資訊為秘密,且這項資訊必須是一般公眾與相關專業領域的人所不知道的[2]。因此,如果是一種公開資訊(例如: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得知),或是業界相關人士都已經知道的資訊,就不屬於營業秘密[3]

(二)經濟性

經濟性,是指這個經過時間、勞力、成本投入所獲得的秘密資訊,必須對公司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經濟價值可以包括金錢收入、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等[4]。因此,不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與營業活動不相關的信和郵件[5]),則不屬於營業秘密。

(三)合理保密措施

合理保密措施,就是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在主觀上有保護秘密資訊的意願,而且客觀上也有採取積極的保密行動,使他人可以瞭解有將這個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護的意思[6]。而且所採取的保密措施,必須是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按照其人力、財力與營業秘密的性質,以社會通常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可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的合理措施(例如:鎖進保險箱、在文件上標示「機密[7]」)。因此,若是未加管制,任何人都可以存取的資訊(例如:存放在電腦共用區的公司資訊,或取得資料雖需密碼但密碼就貼在每台電腦旁),這樣就不算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屬於營業秘密[8]

二、公司應該如何管理與保護它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為公司重要的競爭力,有效管理並保護營業秘密,是公司經營不可或缺的一環。以下舉例幾種常見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9]

(一)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可以在聘僱新員工時,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告知員工應遵守的保密義務範圍、期間及內容,並禁止員工於工作中使用他人營業秘密。當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繳回或銷毀其所保有的所有營業秘密,也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二)營業秘密分級保管與設定存取限制

公司可以依照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區分不同等級、制定不同強度的保管規定與存取限制。例如:將營業秘密依保密等級存放於特定區域、獨立的電腦或伺服器,設置IC卡認證系統、密碼等,只允許經過授權的人能出入或存取,並嚴格記錄該場所的人員進出與資訊存取情形等。

(三)加強資訊安全與管理

公司可以針對其資訊系統設置防火牆或防毒軟體,或禁止員工使用外部電腦網路遠端存取、複印或下載營業秘密。

三、結論

A公司所獨創的製造技術與多年建立起來的客戶需求資訊及名單,都是B投入相當大的努力才獲得的秘密資訊,對於A公司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所以B可以透過限制這些資訊的存取、限制人員進入有關製造區域等方式,在合理、有效的範圍內採取保密措施,以避免這些資訊洩漏,讓這些資訊變成「營業秘密」,並受相關法規(例如:營業秘密法)的保障。

註腳

  1.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稱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2.0》,頁4-5。
  4.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5.   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又其他郵件部分,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各該郵件之某特定內容或郵件往來經過本身,係與告訴人甲○公司、乙○○何營業事項攸關,更遑論具有經濟價值。」
  6.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惟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祕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7.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例如: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綜合判斷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至保密措施,乃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8.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71號民事判決:「有關Turbo Pump成本分析資料的保管方式,依上開證人所述均指該資料係置於上訴人電腦共用區,所有人都可以看得到。至Turbo Pump維修軟體(STP-Link)雖需密碼,然所需密碼係貼在每台電腦旁,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要件不符。」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2.0》,頁13-22。
延伸閱讀

匿名(2022),《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黃蓮瑛、陳芝寰(2022),《什麼是「工商秘密」?怎麼判斷哪些公司情報不能洩漏呢?工商秘密跟營業秘密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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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4-04-24 11:47:23
公司將文件全部設為機密文件(加密/權限設定)是否可視為有合理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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