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就是一般人說的「LOGO」,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包含商號[1]及公司[2])為了維護自家品牌,讓消費者可以辨識自己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且確保自家商品或服務的品質,避免他人利用自己的品牌,混淆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利益(俗稱「搭便車」),用以維持商譽的標識。
至於是否受商標權保護,尚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公告,申請通過才會擁有商標權。
我國為保障企業經營者辛苦維護品牌及避免消費者冤枉消費,維護公平市場競爭,促使工商企業可以正常發展,特別制定商標法[3]。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保護採取「先註冊主義」,企業經營者將所擁有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4]並公告後取得商標權,企業經營者便享有對該商標的「專用權」,可以排除他人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獲取利益的權利。
這與美國法採取先使用商標就受到保護的先使用主義不同,是採先註冊商標就受到保護的方式。
商標的種類在商標法中採取「商標法定原則」,是指商標種類須以商標法有規定者為限,才會受到保護。法定種類有「一般商標[5]」、「證明標章[6]」(含「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團體標章[7]」及「團體商標[8]」,各別商標種類的功能及目的或有不同,雖然都是為了表彰來源、識別來源、品質擔保、廣告促銷,但以「標章」而言,有多一分保證意味(圖1)。例如:一般證明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產地證明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出自於某地品質、團體標章保證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具有某團體之會員資格等。企業經營者應視自己的商標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再決定申請具有特別功能的商標種類。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