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著作權(一)──必須具備的條件及不能具備的條件

刊登:2019-03-11・最後更新:2022-11-15
本文

著作權法是透過賦予特定人著作權的方式,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即著作)[1]。然而並非所有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均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價值,也有可能為了追求公益而必須加以排除於保障範圍,因此著作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而讓特定人取得著作權,即為讀者進一步理解著作權問題前必須要先知道的基礎知識。

概括來說,學理上將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大別為二類──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前者是指必須具備的條件;後者是指不能具備的條件。著作只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時,才能取得著作權。

一、取得著作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關於積極要件,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2]及第10條之1[3]等規定,可推知著作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及「具備表達形式」等條件。另外,著作本質上既為智慧財產,自然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中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成果,換句話說,「須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就成為判斷是否屬於著作的條件之一。

此外,著作既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自須相當程度展現出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等面向,才有必要透過法律加以保護,也就是解釋上「須為原始創作」(原創性),才有必要透過賦予著作權的方式,給予著作人排除他人從事相同利用行為的權利,否則將使保障範圍過於浮濫,而致使社會上一般人民在從事文化有關的活動時動輒得咎,將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進而過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總結而言,取得著作權的積極要件有四,也就是創作須為「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才有取得著作權的資格。

二、取得著作權不能具備的條件

關於消極要件,因部分創作具有公共所有性質,並且為了避免形成知識壟斷而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及衍生,著作權法於是在第9條[4]列舉特定類型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障,藉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縱然創作滿足各項積極要件,但若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的各種情形時,仍無法取得著作權。

此外,除為了調和社會公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被排除的特定創作外,是否應容許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的著作,例如色情影片(色情視聽著作)或裸照(色情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障?目前法院裁判實務及學理上尚未形成統一說法,若認為此類著作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就相當等於增列「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作為著作不得具備的條件,而為取得著作權的消極要件之一。

以上就是取得著作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與不得具備的條件,至於各條件有什麼具體內容,將在「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至(八)[5]」為更詳細地說明。

註腳

  1.   針對著作與著作權的不同,請參考前面單元《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3.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4.   著作權法第9條:「
    I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5.   分別是《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要是「有人類精神力參與」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如何取得著作權(三)──具備表達形式》、《如何取得著作權(四)──必須具有原創性》、《如何取得著作權(五)──以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說明原創性的判斷》、《如何取得著作權(六)──不能是法令、公文與這些著作的翻譯物或編輯物》、《如何取得著作權(七)──不能是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簿冊或時曆」,或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的語文著作,又或是依法令舉行考試的試題及備用試題》、《如何取得著作權(八)──是否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色情著作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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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0-06-04 03:07:54
請問如果我們的名字為圓周「濾」,可以取得著作權法嗎?是否會抵觸第9條第3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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