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是透過賦予特定人著作權的方式,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即著作)[1]。然而並非所有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均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價值,也有可能為了追求公益而必須加以排除於保障範圍,因此著作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而讓特定人取得著作權,即為讀者進一步理解著作權問題前必須要先知道的基礎知識。
概括來說,學理上將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大別為二類──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前者是指必須具備的條件;後者是指不能具備的條件。著作只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時,才能取得著作權。
關於積極要件,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2]及第10條之1[3]等規定,可推知著作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及「具備表達形式」等條件。另外,著作本質上既為智慧財產,自然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中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性質的成果,換句話說,「須有人類精神力參與」就成為判斷是否屬於著作的條件之一。
此外,著作既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自須相當程度展現出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等面向,才有必要透過法律加以保護,也就是解釋上「須為原始創作」(原創性),才有必要透過賦予著作權的方式,給予著作人排除他人從事相同利用行為的權利,否則將使保障範圍過於浮濫,而致使社會上一般人民在從事文化有關的活動時動輒得咎,將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進而過度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總結而言,取得著作權的積極要件有四,也就是創作須為「具備表達形式」且「有人類精神力參與」而「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原始創作」,才有取得著作權的資格。
關於消極要件,因部分創作具有公共所有性質,並且為了避免形成知識壟斷而阻礙社會文化多元發展及衍生,著作權法於是在第9條[4]列舉特定類型的創作不受著作權保障,藉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縱然創作滿足各項積極要件,但若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的各種情形時,仍無法取得著作權。
此外,除為了調和社會公益並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被排除的特定創作外,是否應容許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的著作,例如色情影片(色情視聽著作)或裸照(色情攝影著作)受著作權法保障?目前法院裁判實務及學理上尚未形成統一說法,若認為此類著作不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就相當等於增列「內容不得妨礙公共秩序或違背善良風俗」作為著作不得具備的條件,而為取得著作權的消極要件之一。
以上就是取得著作權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與不得具備的條件,至於各條件有什麼具體內容,將在「如何取得著作權(二)至(八)[5]」為更詳細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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