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除應具備之前所提到的必備條件(積極要件)[1]外,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及法院裁判,原則上還必須不能夠有一些條件,否則縱然具備相關必備條件,該創作仍無法取得著作權,例如著作權法第9條就明確排除特定類型的著作在保障範圍外。
以下接著繼續說明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的其他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特定類型創作[2]。
第三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因這類著作通常流傳已久或為日常生活所常見,均欠缺著作所必須的最低創作要件,所以就沒有賦予著作權的必要,否則將使社會活動產生滯礙。例如英文單字[3]、徵文比賽使用的簡短標語[4]或名人短句名言[5],皆有可能被認定屬此類著作而無法取得著作權。
但若將名詞或公式等加以編輯或改作而具有原創性時,仍然有取得著作權的空間,例如將中文字詞編輯成辭典[6]或以書法方式呈現通用名詞[7]等。
第四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因這類著作具有須快速散布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特性,且通常並無思想或感情的表現而未具有原創性,自然應該要排除在保障範圍外,以利社會資訊的流通。此類被排除的著作,限於以傳達日常發生事實所作的語言著作。
換句話說,若是以美術、攝影或視聽著作等方式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如插畫家以插畫呈現的新聞事實、新聞記者於現場捕捉的照片或新聞頻道所為的播報等;或在事實呈現中添加評論或分析,如記者就所報導的新聞添加自我評價,均非此類受限制的著作,仍可以取得著作權[8]。
第五類不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因試題在性質上雖為著作人精神力所為,但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需要使用考試試題準備考試(立法理由),乃將此類著作排除於著作權法保障範圍外,以增進公共利益。
此類被排除的試題,限於依法令所舉行的各項考試,例如高普考、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或高中指考等,若屬補習班自行編擬、學校舉辦競賽或民營機構委託辦理的內部升等考試等試題,均仍得享有著作權[9];且此類試題限於依我國法令舉行者,因此多益、托福或雅思等考試試題[10],均仍具有著作權的保障。
至於試題的答案,除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決定答案的試題外,原則上並非「試題」,所以還是有取得著作權的空間[11]。
註腳